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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客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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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会面对很多违法犯罪的活动,有些犯罪人们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就可以判断出来。比如生产伪劣农药等物品就是很常见的犯罪。但知道这个还不够,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知道其他相关知识。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生产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客体。
  
  一、生产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其他相关知识
  
  (一)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农民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但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2、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要注意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一现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直接相连,而是通过消费者购买。
  
  综上所述,生产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客体包括两个方面,即农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对于农药等物品的管理制度。如果一个行为侵犯了这些客体就会构成犯罪,当事人会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生产这些物品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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