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客观方面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对于国家保护的一些濒危动植物,最起码您应该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既然这些濒危动植物是受国家保护的,那么普通公民肯定是不能私自进行采摘或者是出售的。有一些犯罪分子,其实在做什么事情的时候,都是属于没有底线的,以身试法的结果肯定是要付出代价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客观方面是什么?
  
  一、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客观方面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没有地域限制。
  二、本罪的解释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刑法第344条),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支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及制品。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992年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1992年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购买植物及制品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没有地域限制。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收购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收购的,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表现主要是指行为人非法加工出售国家的一些重点保护,植物制品,违反了国家对一些珍稀动植物的管理制度。破坏或者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些濒危动植物,行为人都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爸妈离婚财产与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
      生活当中不一定所有的子女都不能够理解父母离婚这样的事情。父母离婚以后的事情,有些是紧紧围绕孩子展开的,有些也仅仅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事情。比如说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财产的分割问题,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爸妈离婚财产与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 爸妈...


·离婚后每月给孩子抚养费多少钱
      无论夫妻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导致离婚,此时家里的孩子尚未成年的话,则就需要同时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在确定了抚养权归属之后,紧接着就是要计算抚养费。那通常夫妻离婚后每月给孩子抚养费多少钱呢?下文中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后每月给孩子抚养费多少钱 根据我国《婚姻法》...


·夫妻离婚拒绝付抚养费吗?
      孩子抚养费是夫妻离婚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必须要处理的问题,毕竟父母对孩子都有抚养义务。而在夫妻离婚的情形,一方实际抚养子女的,那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不过夫妻离婚拒绝付抚养费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拒绝付抚养费吗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


·如果对方犯重婚罪怎么办理
      一、如果对方犯重婚罪怎么办理 重婚罪的处罚分两个部分: (1)刑事处罚: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民事处罚:重婚罪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


·如何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都说孩子是爱情的结晶,但是在婚姻双方爱情破裂后,当事人对结晶的感情自然是复杂难辨了,有不顾一切也要拿到孩子的监护权的人,也有不愿再见,只想放弃孩子抚养权的人,姑且先不讨论这两种观点,那么,如何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呢?抚养权到底是不是可以被放弃的呢。 一、关于自动放弃抚养权的说法 ...


·一、民法典中无效婚姻概念是什么?
      一、民法典中无效婚姻概念是什么?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


·一、夫妻离婚有外遇少分财产吗?
      一、夫妻离婚有外遇少分财产吗?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夫...


·没有领结婚证算不算重婚罪
      没有领结婚证算不算重婚罪 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在具备一定条件时(有配偶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然可以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


·检察机关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什么样的?
      不少人觉得国家赔偿的主体主要就是相应的行政机关,其实国家赔偿的主体范围还是比较的广泛的,对于司法机关如果因为一些错误的行为而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话,相关当事人也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下面给您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什么样的? 国家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


·向男方管辖内起诉要抚养费需要什么证件?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如果孩子还很小,原则上是要归女方抚养的,男方要按照月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子女抚养费。一般情况下,双方会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如果男方后期拒绝支付,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那么向男方管辖内起诉要抚养费需要什么证件?下面我们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


·离婚时如何判定对方为过错方?
      离婚时如何判定对方为过错方?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十六的规定,如果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过错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过错在法律上的规定是:(1)重婚。重婚不但违反了《民法典》,还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负刑事责任。(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