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具体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具体有哪些?随着经济化的发展,各类经济方式层出不穷,一些企业往往会已特许经营的方式来保证自己的品牌口碑同时引进资源成本。然而在签约特许经营合同时经常会产生纠纷问题,那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具体有哪些呢?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被特许人主体问题
  实践中,一般特许经营合同都是由特许人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签订以后,自然人基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合同中会设立经营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等,那么这种情况之下的特许经营权是否必然转让?特别是在合同中如果有明确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况之下,作为自然人的被特许人需要与他人合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后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股东又将其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人,这种情况之下的被特许人主体应该怎么界定?权利义务是否应该作为概括转让看待等等。特许经营合同是知识产权含量极高的经济合同,特许人将此资源授予不特定人使用的时候是具有选择性的,如果法律不禁止被特许人随意直接或者间接转让资源使用权,必将导致权利的滥用,损害特许人的基本权利。为此,我认为一般情况之下,特许人应该和被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特许经营权转让或者以特许经营权作为合作的条件,没有约定的,被特许人在进行转让或合作前应该征得特许人同意并重新达成三方协议,否则应该视为违约或者侵权,诉讼中或者行政执法中就应该据此确定被特许人主体。
  (二)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
  《条例》实施以后,很多特许人为了规避备案的行政管理强制性规定,经常在实际经营中以代理销售、授权使用、总经销等协议名称,或采用不收取加盟费的方式掩盖特许经营的实质;也有个别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依据《条例》的规定,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解除相关合同。这造成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特许经营合同按照一般其他经营合同审查处理,其他一般经营合同归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处理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当合同内容与名称不一致时,应该依据合同内容来确定合同的性质,那么如何界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判定,即“四个一”和“一个环节”: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的经营模式,统一的形象标志,统一的产品或服务渠道,一个完整的“授予—经营—消费”流通环节。也就是说经营者如果是按照商标等知识产权持有者的统一管理模式,统一经营思路和理念,使用同样的形象或标志,通过统一的渠道最终实现对同一产品的销售,那么这种经营行为就应该视为商业特许经营行为,商标等知识产权持有人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签署的包含商标等资源使用权在内的合同就应该定性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三)两店一年及备案效力问题
  从《条例》实施一年有关机关受理的民事纠纷和行政投诉案件来看,一段时期“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和没有备案”一度成为被特许人向商务行政机关投诉的主要问题,也曾经有很多的被特许人以此为由申请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上述投诉曾引起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部也曾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行政主管部门本着促进特许经营模式的发展,维护市场的交易稳定,结合中国商业经营中的具体情况,对《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比如关联公司的直营店可以视为直营店;夫妻分别经营的可以视为具有关联性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管理性规定更为具体、更为明确。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无论是从《条例》的事后备案制度还是从《合同法》无效的理论,由于部分法院对此认识不足,以《条例》是行政法规,《合同法》有规定“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即为无效”,即简单地认定只要是不具备“两店一年”或没有备案的,就判定合同无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和效力性作了明确的定义,同时就界定提出了严格的标准。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至今已经基本形成了统一的认识即:“两店一年”和备案只是管理性的规定,不能以此确认合同当然无效。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主要会产生被特许人主体问题,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备案效力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是难以避免的,但是签约合同时应尽量考虑到以上问题,以减少后期的纠纷。
  
  
  


·合同公证处公证流程是怎样的?
      合同公证处公证流程是什么公证的一般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三个基本环节构成。此外,还包括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的管辖、公证期限、公证收费、终止公证、拒绝公证、公证的特别程序、公证档案、公证的复议和申诉等内容。1、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


·合同公证费用是如何收取的?
      合同公证费用是如何收取的? 一、合同是否需要公证? 1、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常见的有两种,一是不经公证不能进行实际操作的情况(注意:不是无效),例如房地产的赠与合同,需要公证以后才能过户,不然赠与合同虽然有效,但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不让你过户;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公证的,所以...


·买卖合同解除预期利益可以主张吗?
      买卖合同解除预期利益可以主张吗?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


·买卖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
      买卖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解除权产生之日"的认定标准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是民法上的一个基本认识。权利行使应当有一定期限的限制,是这一认识的体现之一。由于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而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属于请求权,二者在性质上不同,因此,在权利行使的期限...


·居间合同中的媒介服务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居间合同中的媒介服务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一、居间合同中的媒介服务是什么 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所谓居间服务,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媒介的中间服务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居间合同...


·合同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有那些?
      合同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有那些?(一)、一般而言,合同成立要件有三:(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经常会有人分不清楚买卖预告登记与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两者之间的差
      经常会有人分不清楚买卖预告登记与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两者之间的差别,房屋买卖预告是房屋的产权持有人在一定的基础上将自己的房屋出卖的消息先散播,但当遇到房屋合同的纠纷时就会变得非常麻烦了。所以,今天我们来给您简单的讲讲关于房屋买卖预告登记的相关的一些知识,让您先知道这类型的本质。 一、...


·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一、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


·表见代理与合同诈骗罪等犯罪行为能否共存?
      ?一、表见代理与合同诈骗罪等犯罪行为能否共存表见代理与合同两者不能共存的。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证件与签订合同是一个连续的行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就是为了能够成功签订合同,实为一个法律行为,对同一个行为在民事和刑事上做出完全不同的法律判断,是十分不合常理的。二、何为表见代理《民法典》...


·纸箱购销合同范本内容里应注意哪些事项?
      纸箱购销合同范本内容里应注意哪些事项? 纸箱购销合同范本内容注意事项 纸箱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纸箱购销合同范本里应当注...


·预约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预约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脚缔约过失责任更为严重的赔偿责任。由于预约与缔约过失制度均有保证“本约”有效签订之价值,因此,两者的确有颇多相似之处。但是,缔约过失制度与预约也存在一定区别,重要区别之一就是:预约是当事人对本约签订的预先安排,其可能包含违约责任的具体化等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