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案件立功制度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生活当中我们常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运用在法律上的话,那么其实并不是一句空话。在某些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以后能够及时的投案自首,并且甚至还有可能帮助我国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话,如果达成了自首立功的话,对自己的量刑将会有着重大的影响。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刑事案件立功制度是什么?
  
  刑事案件立功制度是什么?
  
  一、什么是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
  
  (一)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二)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二、立功的认定
  
  (一)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二)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三、立功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因此,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时间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四、立功的处罚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将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并且在立功进行认定的时候,也有着严格的判定标准,如果不属于立功范围之内的话,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也就没有办法从轻进行判决了。其实针对立功方面的表现,对立功的条件、时间等都有着相应的要求。
  
  


·违法放贷罪入刑法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违法放贷罪入刑法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


·构成组织传销罪判几年?
      虽然我国目前正大力打击传销,但传销行为仍然在持续,并且有越来越多的人被骗入传销组织。传销给受害者以及受害者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还会扰乱社会秩序。而在传销组织中处于领导、组织地位的人员会构成组织传销罪。那构成组织传销罪判几年?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说明。 一、组织传销罪判几年?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是什么 属于刑事并且附带民事诉讼的这些刑事案件,关于被告方的刑事责任是由公诉方提起诉讼的,但是造成的民事纠纷还是需要有案件的原告方委托给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诉讼书的,律师的这种代理权限当然是通过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凭证的。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共同犯罪如何量刑是如何规定的?
      对共同犯罪的量刑,历来都是很重要的。毕竟此时是由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的,因而在进行处罚的时候就需要对这些人都作出量刑处罚,但实践中不同的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实际量刑标准也不太一样。那究竟共同犯罪如何量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根据他们在...


·一般执行不能多少时间可以申请司法拘留?
       一般执行不能多少时间可以申请司法拘留? 不能多少时间申请司法拘留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


·犯罪过程中又犯新罪怎么处置?
      犯罪过程中又犯新罪怎么处置?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二、缓刑期内犯罪能适用缓刑吗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按照...


·非法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由于非法买卖的营利相当可观,导致很多思想不正的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出入境证件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发放,但是出于营利目的,非法出售出入证件的现象越来越多,那么非法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非法出售出入...


·私闯民宅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私闯民宅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私闯民宅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私闯民宅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对于私闯民宅的行为,一般是认定为非法侵入他...


·16周岁抢劫罪最少判几年
      16周岁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抢劫罪会从轻处理。依据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如何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进行认定
      任何一起犯罪都是由具体的主体来实施的,当然对于某些比较特殊的犯罪,法律上面要求的犯罪主体也是比较特殊的。在审查犯罪之前,需要先对犯罪主体进行认定。那么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来讲,实践中该如何认定呢?下面就让我们为您简要介绍一下吧。 一、如何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进行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


·非法传销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传销是一种犯罪活动行为,因为它扰乱了社会活动秩序,并且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传销对于一些知识或者辨识力不够的人而言具有一定的洗脑性,不知不觉间就哄骗着被传销的人把钱如同流水般花了出去。我们为您整理了非法传销罪司法解释,一起来看看吧。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