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遗弃罪控告状需要的要件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当今社会,虽然经济发展得十分迅速,但人民的生活水平却无法做到与之同步提高。许多家庭因为家庭的抚养能力不够,无法承担家庭的抚养负担而选择遗弃家里的小孩、老人,更有甚者遗弃自己的妻子或者丈夫。这时候就需要被遗弃者做出反击了。那么,遗弃罪控告状在法律上所需的条件是什么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听听我们的看法。
  
  遗弃罪控告状需要的要件
  (一)遗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二)遗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三)遗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四)遗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综上所述,遗弃罪控告状需要达到四个方面、三个类别的条件,尤其是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其他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只有满足这一要件,后面的要件才能成为遗弃罪控告状的依据。但是遗弃罪控告状也不可一概论之,还需要根据个人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最新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最新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


·缓刑执行完毕后再犯罪算累犯吗
      缓刑执行完毕后再犯罪算累犯吗这要看具体的情况。不一定构成累犯,也不是绝对不构成累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批复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


·刑拘到逮捕之间的流程
      刑拘到逮捕之间的流程如下: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


·单位行贿罪数额较大标准规定是什么?
      行贿受贿行为在我国受到严厉的打击,因为行贿受贿,实际上他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利用一种,违法的手段,在职权方面所进行的一种行为,这严重扰乱了您的公职行为,因此我国也规定了行贿罪行贿罪,还有单位行贿罪,因此很多人想了解单位行贿罪数额较大标准规定是什么? 一、单位行贿罪数额较大标准规定...


·招摇撞骗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招摇撞骗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招摇撞骗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招摇撞骗诈骗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二)、侵犯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既包括钱财等物质性利...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的刑事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做了哪些修改
      一、此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修改有什么变化?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条文,由原来的两条扩充为4条,主要表现在“三个增加”上。即: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


·玩忽职守经济损失原因力是构成此罪的重要内容吗?
      玩忽职守经济损失原因力是构成此罪的重要内容吗? 一、玩忽职守经济损失原因力是构成此罪的重要内容吗? 经济损失就是属于此罪的重要内容;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认罪认罚了大多数是判缓刑吗?
      一、认罪认罚了大多数是判缓刑吗 《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非法收养罪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非法收养罪的处罚规定有哪些?非法收养是与合法收养相对立的,它是指不按《收养法》的相关规定私自收养的行为。在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这样的一个法律误区认为非法收养行为会构成非法收养罪,可实际上我国是没有非法收养罪的。但是关于非法收养行为在《收养法》中还是有相关的处罚规定的。那么针对非法收养...


·2023成立抢夺罪判处多少年
      2023成立抢夺罪判处多少年 一、成立抢夺罪判处多少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


·非法生产专用窃照器材罪既遂判多久?
      非法生产专用窃照器材罪既遂判多久?非法生产专用窃照器材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