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的时候新婚姻法有利男性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新婚姻法颁布之后,可以发现诸多规定做了修改,首先单方面的宣布提出离婚是无效的,而且女方也不能在结婚时决定房子的房产证所有人,社会上很对人反应说新婚姻法更有利于男性,那么就由我们来给您简单的讲讲关于是否真的新婚姻法有利男方。
  
  
  
  
  一、离婚时,新婚姻法有利男性的条例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新婚姻法有利于男性吗
  
  新婚姻法不存在对谁不公平的问题,这个法规的出台是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的,不管是男是女。
  
  新婚姻法只是确定了房子的所有权问题,并没说房子该给谁如何。有人担心,如果结婚了几年要真是离婚了,什么也得不到了,对女人是太不公平了了。这个婚姻法上也是有规定的,如果真的是因为男方的不负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是有经济上的惩罚规定的。无爱的婚姻,宁愿放弃而不必为了财产而免强维持。如果一开始就想着离婚后该如何,这本身就是对婚姻的不负责任。
  
  现在的婚恋观表现出更多的物欲,让很多人不堪重负,新婚姻法正确发挥了法律的引导作用,使婚姻回归到正确的理性的轨道上来,这对现实的婚姻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以上就是对于离婚的时候新婚姻法有利男性吗这个问题的解答了,显而易见,在房产的问题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离婚时,结婚前男方父母给男方买的房子是属于男方自己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这避免了双方因为房子等物质条件勉强结婚,从而引发的家庭悲剧。
  
  


·夫妻两年不在一起自动离婚?
      夫妻两年不在一起自动离婚? 一、夫妻两年不在一起自动离婚? 分居两年以后,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一般会先进行调解,调解后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将会准予离婚。而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只是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考量因素。它并不代表法院一定会判...


·起诉离婚怎么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过错
      起诉离婚怎么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如果满足法定条件,即可申请离婚损害赔偿。那具体怎么...


·离婚对夫妻人身关系有什么影响
      离婚对夫妻人身关系有什么影响 一、离婚对夫妻人身关系有什么影响 (1)结婚自由权恢复。 婚姻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都享有再婚自由,彼此无权干涉。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因此,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与他人结婚,只有当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以后,才有再...


·申请撤销结婚登记行政复议书该怎么写?
      生活步伐的加快,也让闪婚的现象越多越多,年轻人对于婚姻的概念越来越模糊,可能一冲动就拿着户口本去登记结婚了。当然也有很多人真心想要结婚,但是自己拿到登记结婚证却发现被民政局弄错了。要想申请撤销结婚登记行政复议书该怎么写呢? 一、申请撤销结婚登记行政复议书范本 申请人:……[姓名、...


·婚内妻子霸占财产离婚如何分割?
      婚内妻子霸占财产离婚如何分割?1、搜集对你方有利的证据,积极应诉;2、婚内共同财产无特殊情况的,一般均分。即便对方霸占财产,也可进行分割。3、如对方隐瞒或转移财产的,还可让对方不分或少分。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可以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分割...


·怎么认定婚前财产,婚前财产的认定方式
      本文主要介绍婚前个人财产认定,如何认定婚前个人财产,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是个主要问题,而其中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又是核心问题。所以下文详细介绍了怎么认定婚前财产的相关知识,请您仔细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内涵界定 夫...


·一方困难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方困难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方困难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谓“一方生活困难”,主要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具体地讲包括下列...


·哪些情况下离婚可要求赔偿
      哪些情况下离婚可要求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不仅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视...


·要是事实婚姻礼金是怎么退的?
      要是事实婚姻礼金是怎么退的?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办理了结婚的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男方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


·家暴离婚受冷静期的限制吗
      家暴离婚受冷静期的限制吗家暴想要离婚的并不受“冷静期”的限制,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的对“冷静期”的规定,只有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才适用“冷静期”制度,是充分尊重和保障夫妻的离婚权利自由的体现。由此说明“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发...


·协议离婚如何办理,要多长时间
      协议离婚属于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之一,同时也是很多夫妻会首先选择的。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夫妻之间必须就财产、子女、债务等问题协商一致,然后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那究竟协议离婚如何办理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协议离婚如何办理 协议离婚时夫妻需要携带相关材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