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刑法解释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涉及经济事项的案件审理判决完毕后,司法机关往往会对涉案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这些财产的状态已经固定,除了作出查封、冻结、扣押决定的司法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转移、处置、变卖,那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刑法解释是什么呢?
  
  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含义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的,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因此,对于这类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给予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如果行为人侵害的对象不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罪。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在行为人控制的范围内或者其他场所,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在这里,所谓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意图使司法机关难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盗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所谓毁损,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损伤、损毁,使之失去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依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已为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从客体要件上看,这种行为的标的是法院已经执行了封存、冻结等保全类、限制类司法措施的财产,对民事诉讼产生不利影响,属于民事制裁的对象,情节严重认定为犯罪的,还应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从客观要件看,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认定为本罪;从主体要件看,年龄十六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属于本罪犯罪主体的范畴;从主观要件看,系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明显故意行为。
  
  
  


·开设赌场罪缓刑标准是什么
      涉嫌开设赌场罪,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判处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


·票据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票据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其实也就是法律中规定的立案标准,在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之后,如果发现并没有达到规定的追诉标准,那也是无法认定构成此罪的。而法律中对不同罪名的追诉标准有不一样的规定,其中票据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


·利用网络赌博罪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由于网络环境存在着虚拟性,故而在现实生活中,在网络平台上发生的网络犯罪现象是比较常见的,网络赌博罪就是其中的一种罪名,利用网络赌博罪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在我国境内,是不得实施赌博行为的,不管是利用手机,还是直接聚众赌博。 一、利用网络赌博罪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1、中国刑法赌...


·安徽省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安徽省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下列情形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


·组织领导传销罪量问题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组织领导传销罪量问题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组织领导传销罪量问题的量刑标准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就会立案追诉,整个传销资金数额在二百五十万以上的,属于情...


·最高检关于刑事案件抗诉的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检关于刑事案件抗诉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检关于刑事案件抗诉的规定主要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挪用资金罪具备什么条件能判缓刑?
      挪用资金罪具备什么条件能判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


·遗弃罪如何报案
      遗弃罪如何报案 ?一、遗弃罪是自诉案件吗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罪、毁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犯罪案件;故意伤害罪(轻伤),重婚罪,遗弃罪,妨害通信自有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


·写消防责任事故罪辩护意见需要注意什么
      写消防责任事故罪辩护意见需要注意什么 一、写消防责任事故罪辩护意见需要注意什么 消防责任事故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对于被告人可以因积极的承担错误而减轻处罚,讲诉案件的事情经过,用证据来证明自己并非故意的情为等。因为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


·酒后寻衅滋事罪的内容如何?
      酒后寻衅滋事罪的内容如何? 其实在ktv,酒吧,大马路上等一些场合,总是会出现很多的酒鬼,他们喝的很醉,意识不清醒,本来在正常生活中也不是什么非常正常的人,因为酒精的刺激下,胆子也一下子肥了,所以总是会砸场子,打架各种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一般是认定为酒后寻衅滋事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