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个国家的重要基础即是通过发票等途径而上缴的税收。可是仍然有很多人,对于制造非法发票的犯罪行为的相关问题都不太清楚。那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09条第2款)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客观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
  
  1、非法制造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应须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发票,伪造该类发票,除了要将发票本身制成和真发票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发票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节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此外,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请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据此,如果印制发票企业未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音位或个人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的委托,而印制发票的,也应是擅自制作的行为。
  
  2、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其本质特征。因此,没有此种特征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开叫卖、大声吆喝、走街串巷、拦截强卖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货,邮寄、托运、托带均可。非法出售的发票,其来源有二:一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盗窃、骗取、买入、拾得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发票不限于假发票,真发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发票,尽管其行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来的发票却是真实有效的。
  
  主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主体。单位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
  
  主观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在199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中,实施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就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均不能成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罪过。因此,在过失罪过下造成的超量印制发票的,不以犯罪论。
  
  量刑标准是什么?
  
  1、自然人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涉发票犯罪一般属于金融犯罪或职务犯罪的范畴;制造非法发票的,一般根据涉案金额及单位涉案或个人涉案两方面综合确定,但是刑期一般都在两到七年。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发现漏罪会退回侦查吗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发现漏罪会退回侦查吗?一般都会退回侦查的,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遗漏罪行,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遗漏罪行进行补充侦查。如果检察院认为遗漏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也可以对公安局移送的罪行和检察院发现的遗漏罪行一并直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


·绑架未遂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绑架罪的犯罪形态也是包括了中止、未遂以及既遂的,不同犯罪形态下,法律规定的量刑是不同的。那么绑架未遂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绑架未遂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追诉期限还得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按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


·脱逃罪帮助犯的处罚是怎样的
      脱逃罪帮助犯的处罚是怎样的1、窝藏、包庇罪2、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为方式实施,单纯不提供证言、沉默不语或者不出庭作证行为,不属于“做假证明包庇他人”的行...


·持有假币罪既遂的处罚是怎样的?
      持有假币罪既遂的处罚是怎样的?持有假币罪既遂的处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寻衅滋事罪刑拘会被正式批捕吗?
      一、寻衅滋事罪刑拘会被正式批捕吗?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要件有哪些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玩忽职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必然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不仅会损害、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盗窃罪的主体都有哪些 单位能否构成盗窃罪
      刑事犯罪都是有具体的主体来实施的,而《刑法》中规定的犯罪主体无非就是自然人和单位,不过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会对犯罪主体作出一定的要求。对于盗窃罪来讲,这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那您知道盗窃罪的主体都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盗窃罪的主体都有哪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


·寻衅滋事罪拘留30天出来了还会被起诉吗?
      寻衅滋事罪拘留30天出来了还会被起诉吗? 一、寻衅滋事罪拘留30天出来了还会被起诉吗? 1、寻衅滋事罪拘留30天出来了并不是就意味着不会被起诉了,若是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寻衅滋事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那么此时被释放后一般就不会被起诉了,若是由于患病等原因提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现实中要是帮人洗钱20万会判刑吗
      现实中要是帮人洗钱20万会判刑吗帮人洗钱20万会判刑吗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


·强奸罪从重情节包括哪些
      强奸罪从重情节包括哪些 关于强奸罪,侵犯了不仅仅是受害女性的性自由权,由于在强奸过程中往往需要采取一定的暴力手段来压制被害女性的反抗,因此往往也会给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一定的损害。而其中要是有特别严重的情节,自然也就从重作出处罚。那通常强奸罪从重情节包括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