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拘禁可以判缓刑吗 非法拘禁罪的特征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了侵犯的话,轻则认为是一般的情况行为,承担的仅仅是民事方面的责任,如果情况比较严重被认定为了非法拘禁罪的话,此时的后果就严重多了。那一般对于非法拘禁可以判缓刑吗?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非法拘禁可以判缓刑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
  
  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综上,非法拘禁罪是可以判处缓刑的,但是需要符合被判处缓刑的条件。如不是累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
  
  二、非法拘禁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由于很对罪名都是有不同的量刑档次的,一般法官在判刑的时候需要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选择不同的量刑档次。除非是重罪,不然对于一般的犯罪其实都是有机会被判缓刑的。因此非法拘禁可以判缓刑吗?也是可以争取一下,不过此时要看是否满足规定的缓刑条件才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是怎样的? 随着我国司法机关办案工作不断朝着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向纵深发展,立法机构对于刑事案件的每个办理环节和步骤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使公检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而立案就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的第一道处理程序,那么,公安机...


·故意伤害罪辩护为寻衅滋事罪应该怎么写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为寻衅滋事罪应该怎么写辩护词 一、故意伤害罪辩护为寻衅滋事罪应该怎么写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


·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批捕前询问犯罪嫌疑人吗
      一、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批捕前讯问犯罪嫌疑人吗? 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批捕前不一定会询问犯罪嫌疑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等情形下,可以讯问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


·行政拘留能延后的情况是什么
      行政拘留能延后能延期的情况是什么行政拘留能延后能延期的情况有如果在行政拘留期限内,发现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可能会延期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二、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国原《治...


·杀人20年后还会判刑吗
      杀人案件,追诉时效是20年。如果一开始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20年后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情节特别重,有必要追究的,可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追诉。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行贿10万元判刑吗
      一、当事人行贿10万元判刑吗判决按照我国的行贿罪进行审理,处罚这类违法人员的罪行。行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如行为人偷税而给予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走私人员为走私物品进出口而给予海关...


·缓刑的撤销程序内容是什么?
      我国刑法中对缓刑有规定,缓刑主要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定罪之后暂不执行的一种行为。缓刑主要应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等案件。缓刑的执行和实施都要满足特定条件。缓刑也可以被撤销,那么缓刑的撤销程序内容是什么呢?下面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缓刑的撤销程序内容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


·斡旋受贿罪的两个问题如何理解?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人情往来、交际应酬等活动,特别是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心中时刻要有一杆秤,什么是正常行为,什么是职务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就属于受贿,受贿罪有交易受贿、投资受贿、赌博受贿等多种形式,斡旋受贿是其中...


·缓刑和管制有哪些区别2023
      缓刑和管制有哪些区别(一)从法律属性上比较虽然管制是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


·捏造虚假事实属于什么罪
      捏造虚假事实属于虚假诉讼罪。所谓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


·醉酒驾驶一般怎么判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