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当代社会,他都知道犯罪的话是可以由一个人进行构成的但是也可以是您共同构成犯罪,咱们的现实生活中犯罪并不是只有一种状态他可能会犯罪中止,那么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共同犯罪中的中止概说
  
  (一)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刑法所存在的理论界认为,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犯罪中止是其犯罪构成过程中一个特殊的形式。当两个特殊形式的结合,即共同犯罪的中止。普通的刑事犯罪的形式是一个违反基本刑事法律构成要件的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如果全部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同意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发生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并且有独立的罪名成立,成立共同犯罪的犯罪人犯罪中止,自然,这在刑法理论界和实际的理论家所讨论的范围内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针对自己的意愿而中止犯罪的犯罪中,根据《刑法》的第24条规定,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出现的,即能够成立中止犯罪。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
  
  1、个人犯罪中止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应具有及时性,自动性,条件存在犯罪中止的确定性。
  
  犯罪中止构成的特性应具备四个条件:一个是时间和空间的中止必然发生在犯罪产生的过程中,在开始犯罪后,犯罪产生的结果出现之前会被暂停,二是自动,即行为人必须自愿放弃犯罪或者自动而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产生;三,行为人必须完全放弃原有的犯罪;四是有效性,即行为人必须是有效防止犯罪的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不仅可以在是一个单独犯罪中存在,在其他的共同犯罪里也同样存在。
  
  (二)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特殊性
  
  1、应符合及时性。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可能发生在犯罪的实施阶段和犯罪实施阶段的筹备阶段,也可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结束,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时。在产生犯罪结果后,不管其结果是全部共同犯罪人其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或是其中一部分犯罪人的犯罪导致的,犯罪结果只要产生,那么,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况。
  
  2、应具有自愿性。
  
  全部共同犯罪人在其进行犯罪的过程中,中止了自己原有的犯罪意愿,停止进行能出现犯罪结果的行为,此时则可以出现犯罪中止。部分的共同犯罪人去说服另一部分的共同犯罪人用来防止犯罪结果产生后,自动停止犯罪,共同犯罪人即成立刑法中的犯罪中止。
  
  3、必须具有有效性。
  
  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犯罪结果的出现可以被有效地防止和阻碍。这种有效性必须有两个因素:(1)主观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愿,必须自动阻断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意愿的联系,并将中止的意图通过的言行的方式告知其他共同犯罪人。(2)目标,一个共同犯罪的犯罪人的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切断其以前的行为和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的实体联系。
  
  二、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
  
  (一)共同的犯罪中止认定原则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都和单独的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相同的通用,但也有自己的个性。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独立在犯罪中止中是常见的,体现在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成立,中国的刑事法律必须遵守有关犯罪中止刑法理论的规定:根据没有实行彻底的中止犯罪的时间和空间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特点,必须是在犯罪的进行过程中,放弃自己的真实犯罪意愿,主动完全放弃犯罪意图,确立实施犯罪中止必须具备的三个特征还必须具有有效性的特点,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而比较有效果地防止犯罪结果出现。共同犯罪中的中止成立必须具备上述特点。
  
  共同犯罪中比较常见的是两人及两人以上的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需要知道其共同犯罪性质以及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仍希望、放任危害结局的产生的犯罪,但不要求其犯罪故意的内容完全一致。共同犯罪需要一个故意犯罪的主观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不是孤立的,共同犯罪的成立也需要一个共同的行为,共同的行为不仅是指实施犯之间的各种共同实施的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故意行为在共同的犯罪人之间也可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形成一个整体部分的犯罪人的总体行为。在共同犯罪之中的个人的犯罪中止,主观上必须中断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在犯罪故意的主观联系。在客观方面上必须中断与其他共同的目标犯罪人参加的情况,实施共同行为可以防止发生有害的结局。共犯中中止有效性存在,只有切断过去的犯罪行为与未来的危害后果之间的联系。
  
  部分共同犯罪人意图无论是主观或是客观标准均是中断,中断的目标即自己以前的行为在共同的犯罪中作用,中断了共同犯罪中的链接,这是有效的消除自己以前的行为在犯罪结果中的影响,中止犯,需要实施积极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的共同犯罪或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在某些情况下,亦可以简单地消极停止其行为。
  
  (二)共同犯罪中中犯罪止分类解析
  
  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它必须结合一些部分犯罪人的共同特点,分析其犯罪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据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分工,并侧重于分工之间的共犯犯罪的理论学习,共借此调查分析各种犯罪。
  
  首先在这边需要明确的告诉您的事共同犯罪当中的犯罪中止的概念指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停止犯罪活动,其实还有比较复杂的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犯罪人中止犯罪那么是否会影响到其他的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具体的可以咨询一下专业律师。
  
  


·刑事赔偿司法解释复议规定是什么?
      刑事赔偿司法解释复议规定是什么?刑事赔偿司法解释复议规定是所以国家赔偿当中的刑事赔偿不满意的情况之下是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情况如下所述:(1)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2)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


·如何构成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各项珍贵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具体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艺术品、工...


·受贿罪怎么构成 受贿罪一般判几年
      是不是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有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同时也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的话,就一定构成受贿罪呢?其实不然,这还要看是否满足规定的构成要件内容,那到底受贿罪怎么构成的呢?本站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受贿罪怎么构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刑事诉讼中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中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刑事侦查行为如何认定
      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之前,需要先根据侦查等刑事活动,查找相关罪证后,依靠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然后才能对行为人进行处罚。那么刑事侦查行为该如何认定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刑事侦查行为如何认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


·刑事诉讼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导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文件,其内容十分丰富,之后,为了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最高院也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律法规进行了完善。那么,刑事诉讼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就给您做个介绍。 刑事诉讼法最高院司法解释 第一...


·集资诈骗罪如何判决处理
      集资是为了筹集资金,但是也有人以集资的名义进行诈骗,导致很多人的利益和财产受损。为了打击集资诈骗犯罪,法律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对集资诈骗犯罪进行了规定,对于具体的犯罪的标准以及量刑标准都做了明确的说明。但是您对于集资诈骗罪如何判决可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我们就仔细给您说说。 ...


·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一、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二、刑法对缓刑的规定 1、缓刑的适用条件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


·诈骗罪起刑点是多少?
      诈骗罪是以非法取得财产为目的,所以金钱的数额在诈骗罪中是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而且诈骗罪的金额是有起刑点的,达到一数额才能构成诈骗罪,那么诈骗罪起刑点是多少?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诈骗罪起刑点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


·拘役缓刑期满重新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拘役缓刑期满重新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拘役缓刑期满重新犯罪是否构成累犯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在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缓刑犯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制度和假...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