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房子没写女方名字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房产证上的名字固然很重要,但是在离婚判决的时候,法官考虑的因素和参照的法条是非常多的,不会仅仅按照房产证上的名字就草率的对房屋的产权作出判决。很多夫妻在结婚的时候肯定没有考虑的太多,因此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就是离婚房子没写女方名字吗?
  
  一、离婚房子没写女方名字吗?
  
  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离婚的时候,房产证上有没有写女方的名字在于自己。但是即使没有女方的名字,如果说房子是属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这也是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女方也是有权利要求分割的。除非房子是自己婚前全额购买的,这种情况下女方不能分割。
  
  


·如何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
      如何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一、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房屋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除了带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即在财产转移...


·房屋质量有问题能否退房
      购房时,面对林林总总的法律问题,购房者往往一筹莫展,比如,房屋质量有问题能否退房呢?其实,对于购房者来说,退房无疑是在买到质量不合格的房屋时最有效的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购房者退房的愿望能实现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房屋质量有问题能否退房房地产开发...


·个人房产税要每年缴费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的义务,个人房产税征收也是一种常见的需要进行缴纳的税款的形式。那么,个人房产税要每年缴费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呢?个人房产税征收的范围以及缴纳方式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个人房产税征收的范围 要想知道个人房产税征收的范围,应当仔...


·大产权的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大产权的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一、大产权的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大产权的安置房可以买卖,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房买卖的条件: 1、安置房买卖是有一定要求的,5年之内不可进行交易,若则就是违法的,此外,签订的协议和合同都是无效的,因此,要慎重决定,不可马虎,以免...


·农村房子没有产权证怎么立遗嘱
      农村房子没有产权证怎么立遗嘱 一、农村房子没有产权证怎么立遗嘱 农村房屋是没有房产证的,只有宅基地使用证,但地上房屋所有权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其突击为该集体组织成员共有,是可以做遗嘱公证的。 遗 嘱 立遗嘱人:姓名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生...


·农村半路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在当今这个社会,离婚率非常高,所以伴随着的再婚也是非常多。在农村这样再婚重组家庭就被人们称为半路夫妻。半路夫妻要想生活的好其实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夫妻双方都是带着孩子的,孩子之间会有很多的矛盾,久而久之夫妻婚姻也就走到尽头,那么农村半路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配?下面就给您介绍一下。 ...


·房产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几种
      房产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几种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一)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


·天津房屋抵押的贷款办理的条件
      天津房屋抵押的贷款办理的条件 天津房屋抵押的贷款办理的条件 目前天津市的各大银行对申请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要求基本相同。 1、年龄:要求原则上年满十八周岁、男性六十五岁、女性六十岁以里即可,如果借款人年龄超出界限可以选择三方抵押贷款形式完成。 2.年限:个人房产抵押贷款长可贷30...


·农村买卖房能不能公证?
      农村买卖房能不能公证?农村住房买卖可以做公证。农村房屋买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的活动。此类合同公证的审查及告知重点是:1、审查卖方的主体资格及转让房屋的合法性。卖方原则上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作为...


·遗嘱房产买卖应该怎样过户
      遗嘱房产买卖应该怎样过户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


·房产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房产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一、房产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一)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1.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2. 开发商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 3.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