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第二次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有的夫妻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可能法院会驳回请求或者判决不准离婚。而日后当事人又有可能提起第二次离婚。那么您知道第二次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吗?其实每一次起诉离婚的程序都是差不多的。接下来,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1、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起诉阶段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离婚程序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起诉离婚程序中,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2、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以上三个阶段是法院起诉离婚程序中的必经阶段。
  
  二、第二次起诉离婚就能离吗
  
  很多离婚当事人问我一个同样的法律问题:我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也判决不准离婚,那么我半年后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是不是就必然判决离婚了?
  
  正确答案:未必。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依然会根据案件证据、庭审情况、《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会判决离婚,与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离婚没有多大关系。
  
  那么离婚当事人就会问:离婚怎么这么难?我的婚姻难道永远离不了了吗?
  
  世界上没有离不了的婚姻,只要想离婚,离婚仅是迟早的问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要急着半年后就马上提起第二次离婚,第二次起诉前还应当继续准备离婚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且不可大意。
  
  关于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程序内容,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但愿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也并不代表一定就能离婚,此时还需要判断夫妻之间知否感情破裂。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先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
  
  


·离婚多长时间不给抚养钱坐牢
      离婚多长时间不给抚养钱坐牢不管怎样,在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如果拒绝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的话,这于情于理都是不允许的。因为抚养孩子的这种责任和义务是不会随着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就发生任何的改变。在孩子成年之前,夫妻双方都必须承担起这份责任。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离婚多长时间不给抚养钱坐牢? 一...


·夫妻异地居住,是否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但要必须拿出证据来。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


·配偶患有精神病该怎么离婚?
      有的人在结婚的时候,可能精神都还是正常的。但婚后由于各方面的压力,可能精神方面就出现了问题,甚至还有被鉴定患上精神病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配偶患有精神病的话,若想要离婚的话,应该怎么离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配偶患有精神病该怎么离婚 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


·事实婚姻可以自己解除吗
      事实婚姻可以自己解除吗?事实婚姻可以自己解除,因为这种非法同居关系根本就不受保护。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针对这两种情况,对已经形成的事实婚姻要有限制、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因此,关于事实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别三种情况认定...


·军人离婚有什么法律规定
      一、军人离婚有什么法律规定 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11条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


·当事人有什么情形禁止结婚
      对于结婚条件,《民法典》中规定了必备条件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些禁止性的条件。所谓禁止条件,也就是当事人都不能具有的条件。若有一方存在一个禁止条件的话那么就会被禁止结婚,实践中当事人有什么情形禁止结婚呢?我们为您在下文介绍。 一、当事人有什么情形禁止结婚 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和三代...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全文包括哪些内容?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全文包括哪些内容? 一、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全文包括哪些内容?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全文包括的内容主要有赔偿费用的义务支付人、应该支付国家赔偿的情形等,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


·军人离婚孩子一定会判给母亲吗
      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我国法律中是进行了较多保护的。但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方面,其实与普通婚姻的处理是一样的。那么军人离婚孩子一定会判给母亲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


·最新最新婚姻法全文
      《婚姻法》已经废止,相关规定需要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规定执行,以下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 《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离婚纠纷财产不分割可以吗?
      离婚纠纷财产不分割可以吗?离婚纠纷财产不分割是可以的,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了,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结婚彩礼钱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彩礼钱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结婚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