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浙江省关于聚众斗殴罪解释是什么呢?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我相信您常常在生活中看到有人在公共场合打架,这种行为一般被我们称为聚众斗殴。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下符合立案标准,是要接受法律的惩罚的。接下来我们为您讲述浙江省关于聚众斗殴罪解释是什么呢?
  
  (2013年10月18日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第2486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全省聚众斗殴犯罪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省高院就聚众斗殴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现纪要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是1997年刑法修正案从流氓罪分拆而来,聚众斗殴犯罪不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严重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由于本罪“聚众”的特点,参与人员多,危害性大,打击的重点是涉黑涉恶、护黄护赌护毒引发的双方或者多方群殴行为。对于因建房、土地权属、用水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双方多人斗殴,中学生或者未成年人之间因为普通矛盾引发的群架,一般不按聚众斗殴对待,但是雇用打手或者纠集闲散人员斗殴的,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二、刑法第292条的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各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双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众斗殴处理。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对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众斗殴处理,对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众斗殴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一方虽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确与对方约定斗殴的,应按聚众斗殴处理。
  
  因找错斗殴地点、对象而造成无关人员被殴打的,对实施殴打一方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三、聚众斗殴一般参与人数众多,有时达到十数人甚至数十人,必须严格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防止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刑法第292条规定构成本罪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一些虽属积极参加者,但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从宽处理,符合缓刑、管制、免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管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为主纠集人员,或者在斗殴时负责组织、指挥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纠集多人斗殴的,提供斗殴凶器的,接送多人赶赴、离开斗殴现场的,在斗殴时行为积极的,一般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四、在斗殴时部分人员持械、部分人员未持械的,对持械者、持械者的纠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五、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对加害方的首要分子和直接加害人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六、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不能明确直接加害人,但能明确加害方的,对加害方的首要分子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另一方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七、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既不能明确直接加害人,也不能明确加害方的,对双方的首要分子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八、聚众斗殴同时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同时致双方多人重伤、死亡的,分别按照第五、六、七条的原则处理,对同一被告人同时存在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情形的,只定故意杀人一罪。
  
  九、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加害人是指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或者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共同行为人。
  
  十、因聚众斗殴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重伤人员本人或者重伤、死亡人员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三人以上在法律上才算作聚众斗殴,若致人死亡、重伤法院会从重处理。希望您一定保护好自己,和朋友们和平相处。
  
  


·哪些人不适用死刑,死刑如何执行
      现实中,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人,很多人都以为法官最后会判处死刑,但事实却不是这样。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人是不适用死刑的。那究竟哪些人不适用死刑呢?以下是我们为您做的具体介绍。 一、哪些人不适用死刑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


·徐州市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最新版)
      在不同的地区,即使两人都是犯的贩卖毒品罪,并且犯罪情节都是一样的,最后的量刑处罚也有可能有所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不同地区关于贩毒的情况不同,因此详细的量刑就有可能不一样。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徐州市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在...


·非法持有毒品罪有什么构成条件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有什么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


·五部委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什么内容?
      在我们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当中,遇到事故的时候,可能会动用到法律程序,这个时候就需要懂一些法律知识,以便在刑事诉讼当中不吃亏,那么可能在了解过程当中产生疑问,“五部委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什么内容?”,本站我们将会为您解读。 五部委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什么内容: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


·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都有哪些
      关于共同犯罪,很多人都想当然地认为,只要两个人一起犯罪,就是共同犯罪。但在刑法中,共同犯罪是有严格界定的,因为性质不同,最后的处罚方式也不一样。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都有哪些 我国《刑法》第...


·法律规定多少钱够成诈骗罪的
      多少钱够成诈骗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


·盗窃罪可以适用缓刑吗
      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涉案被判刑是三年以下的量刑,且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的,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院会酌情从轻处罚,争取缓刑的机会也是很大的。适用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法院会如何量刑?
      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法院会如何量刑?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


·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而提交的复议申请。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对行政复议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和要求。那么,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有哪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又是什么?我们将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


·触犯了偷窃罪如何处罚?
      一、触犯了偷窃罪如何处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之前被拘役过不能办信用卡吗?
      之前被拘役过不能办信用卡?被拘役过也可以办信用卡,申请信用卡最主要的条件是:① 年满18-60周岁;② 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③ 必备申请文件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工作证明文件;④ 提供其它的财力证明文件。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