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江西省刑事量刑指导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法院会综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等多种因素做出量刑。在很多上诉案件中,大部分都是因为被告对量刑不满引起的,因此,量刑是非常严谨的法律活动。那么,江西省刑事量刑指导意见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给您具体做个分析。
  
  江西省刑事量刑指导意见
  
  进一步规范刑法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事项量刑公正,依据刑法和刑事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个人应负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一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优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整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对于具有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活着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优先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同时具有前述两种以上优先适用量刑情节的,应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再次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的所应判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切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4、其他规定
  
  (1)对于数罪并罚,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只适用于本罪;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适用于全案。对于同种数罪,可以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在整个案件中的具体地位等因素确定适当的调解比例
  
  (2)数罪中个罪的量刑均为法定刑的起点刑或接近起点刑,数罪并罚时一般应采用个罪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的中线之下量刑
  
  (3)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
  
  三、附则
  
  1、本实施细则仅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2、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赣高法{2010}34号文)同时废止
  
  4、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如遇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新的量刑指导意见相冲突,则适用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新的量刑指导意见
  
  5、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综上所述,在江西省刑事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了量刑的基本原则、量刑办法,包括量刑步骤、确定宣告刑的方式等。按照规定,法院量刑的时候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以犯罪事实为依据。既要考虑到犯罪情节,又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态度,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单位刑事犯罪要如何处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一般是以单位意志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这种情况下也是需要做出相应处罚的。那到底单位刑事犯罪要如何处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样才算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必...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根据《刑法》第197条规定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只包含,使用变造、伪造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构成要件如下: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


·犯罪预备的形式都有哪些
      犯罪预备的形式都有哪些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


·哪些犯罪侦查阶段不能见律师
      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我国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是特殊情况下不能会见律师,那么哪些犯罪侦查阶段不能见律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犯罪侦查阶段不能见律师 1、...


·盗窃罪量刑标准金额具体是什么
      盗窃罪量刑标准金额具体是什么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


·认定诈骗罪的标准是怎样的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犯罪与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那具体该怎么认定诈骗罪呢?也就是说,认定诈骗罪的标准是什么呢?请看以下内容吧。 一...


·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吗
      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吗 一、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吗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能被免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能被免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死刑是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也是世界上最古老、同时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在一些情况下,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会被判死刑,但也有可以免除的情况。那究竟能被免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呢?请一起在...


·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几年时间?
      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几年时间?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判刑时间,是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怎么判刑?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怎么判刑? 一、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怎么判刑? 《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刑事上诉状的写作技巧是怎样的
      诉讼中,当事人要是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话,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此时需要提供一份书面的上诉状。而在不同的诉讼中,这上诉状的写作技巧不同。今天,我们为您介绍刑事上诉状的写作技巧的内容,希望所对您有帮助。 刑事上诉状的写作技巧是怎样的 一份完整的刑事上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