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间借贷可以自诉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民间借贷可以自诉么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是否可以自诉的问题,首先自诉属于刑事诉讼中的程序,而民间借贷仅涉及民事财产关系,因此并不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我们将进一步为您梳理总结民间借贷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从起诉直至执行,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自诉属于刑事诉讼
  我国的诉讼大体分为三类,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其中民事诉讼即是仅涉及公民民事权利的诉讼,包括因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发生民事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刑事诉讼是国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而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又分为公诉、自诉以及自诉转公诉。
  二、民间借贷不能自诉
  如题,民间借贷,是仅仅涉及双方财产关系的案件,因此并非走刑事自诉程序,而是走民事诉讼程序。如若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对方触犯刑事法律,那么被害人可以根据其触犯的法律而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诉或自诉的程序,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控诉。
  三、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序
  民间借贷仅涉及财产关系,在其未触犯刑法的前提下,当事人不能走刑事自诉程序,只能走民事诉讼程序,下面我们将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程序介绍给您。
  (一)证据准备
  
  1、借贷关系证明
  首先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可以出具借条、借款合同等,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也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被告抗辩后原告仍需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2、借款未还的证明
  原告不仅需要提供借条、借款合同,最好能够证明已经将借款出借给被告的转账凭证等,证明已履行出借义务。另外就需要证明,被告逾期未还借款。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借款时约定了利息,最后才能主张,否则公民间借贷视为无利息。
  3、主体资料准备
  起诉到法院,需要准备被告的主体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若单位的话,提供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
  (二)起诉
  
  1、确定管辖
  确定管辖就是要确定在哪个法院起诉借款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若订立了借款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提交民事起诉状
  在确定管辖后,向管辖法院提交起诉状,主要诉请即是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等,并提交证明基本事实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请。
  3、申请财产保全
  在提交起诉状的同时,若借款金额较大,原告担心被告趁机转移财产,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财产。但是原告需要提供给法院被告的财产线索,即详细的房产信息、车辆信息或者货物信息,供法院查封,同时原告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以免错误查封给被告造成损失。
  (三)诉讼程序
  诉讼中,原告就需要准备支撑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与被告进行法庭上的辩论。
  (四)执行程序
  原告胜诉后,被告就应依判决向原告归还借款、利息等,若被告仍然不履行,原告可依最终的生效判决要求法院执行被告财产,若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则法院可直接执行被告被查封的财产,若原告之前未提财产保全,也可在执行程序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请求法院执行,实现原告债权。因此民间借贷,如果仅仅涉及双方财产关系的案件,因此并非走刑事自诉程序,而是走民事诉讼程序。如若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对方触犯刑事法律,那么被害人可以根据其触犯的法律而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诉或自诉的程序,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控诉。以上即是的我们为您总结梳理的内容,若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
  
  
  


·存单质押贷款如何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有哪些规定?
      存单质押贷款如何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有哪些规定? 存单质押贷款是目前诸多贷款种类里门槛较低的一种,因此存单质押贷款如何办理的问题也得到了众多普通百姓的关注,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出以下流程与相关规定,希望可以帮到您。 一、存单质押贷款如何办理 (一)提交申请资料 1、个人存单...


·逾期贷款利息怎么算?
      逾期贷款利息怎么算? 一、逾期贷款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已经废止的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对逾期贷款支付利息并加收罚息均作了明确规定,1995年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一、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


·关于离婚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处理是怎样的?
      关于离婚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处理是怎样的? 关于离婚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处理是怎样的? 1、夫妻个人财产不得分割。 2、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男女平等和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夫妻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


·债务人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吗
      债务人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吗债务人还款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


·导致借款担保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导致借款担保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在生活中,我们都知道,银行为了防止贷款人违约,一般从银行贷款时,银行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或者担保,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有些借款担保是无效的。那实践中能够导致借款担保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本文马上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导致借款担保无效的情形...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是什么意思,如何进行风险评估?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是什么意思,如何进行风险评估? 一、 并购贷款是什么意思 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管辖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管辖 (一)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管辖 债务转移,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 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债务转移的方式有三种: (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同意; (2)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


·丈夫欠钱要妻子还吗
      丈夫欠钱要妻子还吗,分居期间所负债务由谁还现实中,很多时候丈夫一方在外有欠债的,在找不到丈夫人的时候,债权人可能会要求妻子还债。那从法律层面看的话的,丈夫欠钱要妻子还吗?而夫妻要是在分居期间有欠债的话,此时应该由谁承担?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丈夫欠钱...


·三年期的公司债券属于哪一种分类?
      三年期的公司债券属于哪一种分类?应付债券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对外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性质的书面证明,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一种书面承诺。它属于长期负债。其特点是期限长、数额大、到期无条件支付本息。通过设置“应付债券”科目,以及“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


·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是什么
      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是什么?1、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2、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3、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4、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经济的干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