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临时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临时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临时用地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才会生成的,如果要申请临时用地的话,其实审核流程很麻烦的。当地的国土资源句也会针对相关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以后,才会为申请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于临时土地的使用时间一般都比较短,所以在审核上也比较严厉。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临时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临时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确定临时用地用途及范围。因公共设施、公共建筑、交通运输、水利设施、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人应当出具建设项目、地质勘查的立项文件,同时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委托用地勘测定界。临时用地申请人须委托测绘单位对临时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取得勘测定界成果报告,明确土地权属和地类。
  
  (三)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申请人须取得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群众服务站同意,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与所在地群众服务站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
  
  (四)缴纳费用。临时用地申请人要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的约定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耕地的,还应当按照复垦协议的约定,原则上向慈城镇财政局缴纳复垦保证金(不计利息),复垦保证金标准为12万元/亩。临时使用原建设用地的,应当向慈城镇财政局缴纳复原保证金(不计利息),复原保证金按复垦保证金标准减半即6万元/亩收取。
  
  (五)审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人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由国土江北慈城分局受理并审核后,报镇政府审批。
  
  二、临时用地是这样: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两年。”在两年内如遇拆迁,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2、在实际中出现临时用地可能有三种情况:
  
  1)在建房过程中,由于施工需要申请临时使用土地;
  
  2)不具备申请建房资格,只好采用“临时用地”的方式审批。
  
  3)在办理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实际面积超过审批面积,发证时超过的面积以临时用地方式登记。
  
  需要看你的这个临时用地使用是否超过2年,没超过就会有补偿的,看你的实际情况。
  
  三、临时用地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临时使用用地申请表(原件1份);
  
  2、临时使用土地呈报表(原件1份);
  
  3、用地单位与临时用地所在村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并提供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4、用地单位与临时用地所在地服务站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复垦协议,支付的复垦保证金凭证(使用耕地的提供原件/复印件,1份);
  
  5、用地单位出具的使用期满恢复原状承诺书,支付的复原保证金凭证(使用原建设用地的提供原件/复印件,1份);
  
  6、勘测定界图(需注明地类,特别是基本农田、标准农田),图上盖村、服务站、临时使用土地单位及勘测单位公章(原件1份);
  
  7、发改部门意见(主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8、规划部门意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
  
  9、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有资质单位编制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原件1份);
  
  11、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镇政府批准后,由国土江北慈城分局出具批准文件,通知临时用地申请人领取批文。
  
  办理临时土地使用权证的话,首先必须要确定临时土地的用途和范围,委托用地勘测进行定界,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且缴纳相关费用以后,提交政府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就会出具临时土地使用证。一般临时土地使用证的时间都是两年之内。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该怎样进行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该怎样进行生活中,土地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重要,我们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土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问题,会将划拨得到的土地权进行抵押。但是,可能初次进行抵押的人们不知道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该怎样进行,接下来,我们将针对此问题综合整理相关知识,为您详...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为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常常需要征收土地来进行其他的建设。然而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一般都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需要参考各种因素,如政策、市场价格等。那么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文中将带来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


·土地征收主体如何确定?
      土地征收主体如何确定现在只有国家机关才有权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


·离婚手续可以在异地办理吗
      离婚手续可以在异地办理:1.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2.如果双方不同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


·房本上土地使用年限没有规定吗?
      房本上土地使用年限没有规定吗?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是没有使用年限的。2.但如果所购买的这套住房在今后发生买卖关系的时候,就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由买房人(注意不是卖房人)缴纳一定数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那时候这套房产就会...


·房地产代理合同纠纷解决方法有哪些
      房地产代理合同纠纷解决方法有哪些 房地产代理合同,开发商可以和中介公司或者是房产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对楼盘进行销售和管理。虽然说现如今房地产市场是比较火热的,但是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基本利益,房子在代理销售的过程当中,也需要遵守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房地产代理合...


·土地纠纷的常见情况有哪些?
      土地纠纷的常见情况有哪些? 一、土地纠纷的常见情况有哪些? 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2、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3、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4、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5、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办理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办理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办理流程 第一步: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第二步: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50年到期后怎么办?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50年到期后怎么办? 我国大部分的土地都是国有类型的,不少企业家会在部分国有类型个的土地之上,修建普通的商品房,在此种类型的房屋修建完成,并且已经验收合格之后,就可以进行交付使用,此种类型的房屋是有使用期限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50年到期后怎么办? 一、商品房土...


·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征地补偿的标准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


·承包农村荒山造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的规定是什么?
      承包农村荒山造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的规定是什么? 一、承包农村荒山造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的规定是什么? 承包农村荒山造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的规定是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