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成年子女抚养费是否需要支付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我国绝大多数的公民对于家庭的理解都是非常的传统的,虽然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孩子在成年以后就已经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父母也没有必要再继续像未成年之前那样呕心沥血的抚养孩子,但是按照我国的传统习俗问题,很多孩子在成年以后,仍然在父母的庇佑之下。这就导致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于离婚后成年子女抚养费是否需要支付的这一问题是比较疑惑的。
  一、离婚后成年子女抚养费是否需要支付?
  对成年的子女需要父母抚养费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二、关于抚养费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关于抚养费的条文如下: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其实在生活当中,离婚后成年子女抚养费是否需要支付的这个问题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的。如果父母在离婚的时候,虽然孩子已经成年,但是仍然在校就读,孩子还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或者孩子丧失劳动能力等这些情况,就仍然需要父母给孩子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的。
  
  
  


·一、婚姻法自愿放弃财产分割的协议是否有效?
      一、婚姻法自愿放弃财产分割的协议是否有效?自愿放弃财产分割的协议一般是有效的。夫妻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的时候,如果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意愿放弃所有的财产,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条件是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否则该离婚协议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


·一、夫妻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什么?
      一、夫妻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


·离婚一方给孩子抚养费吗?
      父母把孩子带来到这个世上,就应该对孩子负责。同时子女的抚养是每一个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有着不可推行的责任。不管父母是否离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受任何情况的影响,那离婚一方给孩子抚养费吗,有什么司法解释吗?我们给您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一、离婚小孩抚养费的标准和年限...


·2023独生子女证还办吗
      现在独生子女证还办吗不可以,因为从2016年国家推行两孩政策开始,独生子女证制度就已经取消,原来已经办理的可以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没有办理的就按照新人新办法处理,就算那些已经印刷好的独生子女证件大概也都已经销毁,不可能再给当事人印刷一两本,而且独生子女证的档案名册也已经封存。因此,...


·一、假离婚隐匿财产合法吗?
      一、假离婚隐匿财产合法吗? 不合法,假离婚是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躲避债务、满足购房条件等,双方协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办理假离婚的。我国婚姻法不承认假离婚,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因此,对于假离婚的,想要达到离婚的效果必须双方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或者夫妻双...


·一、离婚诉讼感情破裂条件?
      一、离婚诉讼感情破裂条件有哪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


·婚前财产需要做公证的情形是什么
      婚前财产需要做公证的情形是什么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二、根本没有必要去作婚前...


·不可以近亲结婚的范围是怎样的
      我国《婚姻法》中对男女申请结婚的条件也是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其中双方属于近亲的不允许结婚登记,但很多人其实都搞不清楚究竟法律中规定不可以近亲结婚的范围都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不可以近亲结婚的范围是怎样的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离婚判决可以上诉吗?
      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是可以提起上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


·女方放弃抚养权更改后悔了还可以争夺抚养权吗?
      女方放弃抚养权更改后悔了还可以争夺抚养权吗? 女方放弃抚养权更改后悔了还可以争夺抚养权吗? 规定是离婚之后,一方当事人相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先和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自行协议。 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有主张变更抚养权一方到法院起诉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怀孕期间离婚怎么分财产
      怀孕期间离婚怎么分财产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一般是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计算当然是从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计算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无特殊约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一人一半,同时照顾女方。有时会涉及到对于彩礼的分割,男方给的彩礼,一般在实践上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除个别情形外,不予以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