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么对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认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通常犯罪行为着手之后就不能再成立犯罪中止了,不过此时却有可能成立犯罪未遂,但此时对于实行行为的认定就很重要 ,尤其是对诈骗罪来讲,具体应该怎么对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认定呢?很多人并不清楚,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为你解答疑惑。
  
  
  
  
  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除了行为对象与行为人的故意与目的之外,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要素一般认为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各国刑法的规定并非完全如此。例如,德国刑法与瑞士刑法只规定了其中的三个要素,即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余两个因素则被认为是不成文的构成要素。
  
  本文认为,通说关于诈骗罪的行为模式较为科学,体现了诈骗行为的完整结构,拟以此为基础,对各个行为要素特别是其中的疑难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欺骗行为
  
  1、欺骗行为的内容
  
  所谓欺骗行为,简单地说是指使他人陷于错误的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诈骗罪的欺骗行为,“不仅必须是使他人(受骗者)产生认识错误,而且必须是使他人(受骗者)陷入或者继续维持(或强化)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另一方面,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必须使他人(受骗者)产生认识错误。另一方面,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必须是使他人(受骗者)陷入或者继续维持(或强化)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因此,欺骗行为的实质在于“使受骗者陷入或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并进而处分财产”。
  
  诈骗罪中欺骗行为的内容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就事实就行诈骗,二是就价值判断就行诈骗。
  
  行为人可能就事实进行欺骗,我国刑法理论都将欺骗行为表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所谓的“虚构事实”便是就事实进行欺骗。但是,对“事实”不能理解得过于狭窄。事实不限于自然事实,还包括行为人或者他人已经实施的行为、行为人的身份、行为人的能力等等。
  
  价值判断不同于事实,因为价值是由人作出的评价与判断,所以见仁见智。于是,能否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就成为争议问题。本文认为价值判断或意见(观点)表示可能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欺骗行为的实质,是使他人陷入或者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价值判断虽然因人而异,但通常情况下也有大体的公认标准。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刑法对现实的适应性来考察,也应承认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包括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在承认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包含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既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符合保护法益目的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将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的行为排除在诈骗罪之外。
  
  总之,欺骗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仅限于对事实的欺骗,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包括对价值判断的欺骗,且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欺骗行为必须能使一般人陷入错误。
  
  2、 如何理解“不作为”欺骗行为
  
  一方面,这种不作为的诈骗,以明知对方已经陷入错误,但不告知事实真相,即行为人具有告知真相义务为前提。只有行为人认识到对方产生了认识错误,行为人才产生告知事实真相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成立不作为的欺骗,还必须看该不作为在骗取财物的过程中是否起到了关键作用。
  
  总之,诈骗罪是一种取得罪,诈骗行为只是取得财物的手段,从整体上来看,即使是以隐瞒事实真相的不作为欺骗手段骗取财物,它也是违反了刑法禁止规范的积极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诈骗罪只能是一种作为犯,但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3、 欺骗行为的程度
  
  判断欺骗行为的程度标准,应主要以客观说为基础,同时一并考虑受骗者的智能、性格、知识、经验等具体事由。一方面,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要以欺骗行为实施时的具体情况为前提,考虑是否有使一般人陷于错误的可能性,客观地进行判断。另一方面,鉴于个体差异的存在,在以客观判断的基础上还必须一同考虑受骗者的智能、性格、知识经验等具体事由。例如,当受骗者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但其受骗原由是因其特别缺乏知识、经验等,此时就应当以一般未成年人的知识、经验作为判断基准,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足以使人陷入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行为。
  
  (二)陷入错误
  
  “成立诈骗罪,必须是使用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行为人之实施诈术,必须引致被骗者之错误,方有构成本罪之可能,故若所用之方法,不致陷入他人于错误者,即不能成立本罪”。根据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模式,欺骗行为必须使受骗者陷入认识错误。
  
  所谓错误认识,是指人们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换言之,错误认识必须以财产为内容,只有当欺骗行为导致受害人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时,该欺骗行为才是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比如,受害人认为应当将自己占有的某种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的认识,受害人认为自己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应当归还他人的认识;受害人认为将自己的
  
  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后会得到更大的回报的认识等等,都属于错误的认识。同时,对方陷入错误与处分财产之间也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对方处分了财产,也不能构成诈骗罪。例如,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对方知道了事情真相,并没有陷入错误,而是基于怜悯处分财产,这就只能视为诈骗罪未遂。
  
  (三)处分行为
  
  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一般是指受骗者因陷入错误而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的行为。而诈骗罪的本质在于使他人陷入错误而处分财产,也就是说,对方的错误与行为人取得财产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反之,如果缺少被欺骗者的处分财产行为,即使被欺骗者陷入了错误,并且行为人也取得了财产,那也表明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构成诈骗罪;另一方面,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在于,盗窃罪和抢劫罪属于夺取罪,而诈骗罪是一种
  
  交付罪,是以被骗者基于瑕疵意思处分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成立条件的。
  
  (四) 取得财产
  
  诈骗罪中,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将财产处分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所以,在受骗者处分财产的同时或之后,是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意味着财产由受骗者、被害人占有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取得。行为人通过欺骗行为使对方陷于错误之中,并使对方以其为基础作出财产性处分行为,交付了则一物,因此财物的占有必须转移到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诈骗行为达到既遂。所谓财物的占有转移到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是指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支配,由行为人自己或者与行为人处于一定关系的第三
  
  者取得其支配。而这种转移,必须是由被骗者的处分行为导致,如果是行为人自身的行为而转移了财物的占有,就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若行为人骗取不法原由给付的财产,本文倾向于肯定说。
  
  首先,在行为人骗取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况下,没有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就不会处分财产进而遭受财产损失,故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成立诈骗罪。
  
  其次,诈骗罪的本质是行为人使用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取得财物,至于被害人交付财产的动机,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再次,虽然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但这并不能说明财产在刑法上也不受保护。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只要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对使财产遭受损害,侵犯了法益,刑法保护法益的功能就应当得到体现。并且,在财产给付之前,被害人所给付的财产并不当然地具有违法性。
  
  综上所述,在行为人欺骗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诈骗罪通常应当成立。
  
  (五) 财产损失
  
  我国刑法第266条虽然没有明文把财产的损害作为一诈骗罪的成立要件,但由于条文中把“数额较大”作为它的成立条件,一般认为,“数额较大”也就是对被害人造成了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因此,财产的损害自然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可以肯定的是,成立诈骗罪,应当以财产损失为必要要件。没有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受骗者就不会处分财产,进而使行为人取得财产,行为人支付对价,无非是欺骗行为的一种手段而已,所以支付对价本身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哪些行为是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只不过此时也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数额才行,如果诈骗数额太小,则此时就不会认定构成犯罪了。上文中就诈骗罪的实行行为作出了介绍,主要包括了五种,即财产损失、欺骗行为的程度等等。若还有搞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犯滥砍滥伐林木罪罚金怎么计算
      在我国不少的人为了挣钱对树木进行下手,很多得到保护的森林,不少人滥砍乱伐,很多人在滥砍乱伐树木后被抓住,从而需要罚款,那么犯滥砍滥伐林木罪罚金怎么计算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一、滥砍滥伐林木罪罚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行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林业案件管辖...


·私闯民宅拿走钱物定罪标准是什么
      私闯民宅拿走钱物定罪标准是什么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承担法律责任,私闯民宅情节严重,则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我国《刑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


·缓刑刑事处罚适用条件是什么?
      缓刑即暂缓量刑,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已作出了刑事处罚判决,但是暂时不执行的一种制度。那么缓刑刑事处罚适用条件是什么呢?根据刑法的规定,一是犯罪情节轻,且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二是为初犯且不是主要分子;三是被判处拘役及短期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


·诈骗罪的是怎么认定的?
      诈骗罪的是怎么认定的? 一、诈骗罪的认定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


·醉驾以判拘役去哪里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醉驾以判拘役去哪里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拘役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处罚种类。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知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道刑人一月可以回...


·受贿罪拒不认罪会怎样?
      受贿一直在政界都是有所存在的,因为官员的素质高低不平。受贿罪更因为其针对的对象不是一般的犯罪,而都是曾经拥有一定职权的官员。所以受贿罪是具有其特殊的性质。然而我国对于受贿罪的处罚力度是非常大的。所以很多犯罪嫌疑人都不会轻易认罪。那么受贿罪拒不认罪会怎样?受贿罪拒不认罪会怎样?受贿...


·昆明非法集资有多少年的判刑?
      一般集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企业通过筹集资金获得大量资金之后来扩大自己的企业规模和业务。但是有时候会出现非法集资的企业或者个人,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伤害,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有着严格的处罚。那昆明非法集资有多少年的判刑?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包括哪些? 1、未经有关部门...


·法律规定犯罪既遂是啥意思
      犯罪既遂是啥意思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二、犯罪...


·法律上是怎么认定行贿罪的
      法律上是怎么认定行贿罪的有的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了竞争一些职位,都会给负责人、领导等送礼。有的行为,就构成了行贿罪。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具体应该怎么认定行贿罪呢?可能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在下文中为你解答。一、应该怎么认定行贿罪认定盗窃罪,需...


·单位犯罪怎样承担刑法责任
      单位犯罪之所以区别于个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主体的问题,而且在整个犯罪构成上,都具有不同于个人犯罪的特征,因而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那单位犯罪怎样承担刑法责任?在实际案件中,单位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哪些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为您解答。 一、单位犯罪怎样承担刑法责任 单位犯...


·管制拘役的期限为多少
      管制拘役的期限为多少 ?一、管制拘役的期限为多少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