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产是每个家庭的一项重要的固定财产,往往花费了家庭的大部分积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房产是每个家庭的一项重要的固定财产,往往花费了家庭的大部分积蓄,所以在买卖的时候格外的慎重,为了避免因为房产买卖出现纠纷而无法解决的现象,我国专门就房屋买卖登记这项事情在多部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房屋买卖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关于房屋买卖的过户登记效力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等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 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由此 可知,无论是“确认所有权”,还是“确认使用权”,其前提条件都是“登记 造册”和“核发证书”,都是强调以登记为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成立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对 土地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此条说明,只有合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 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只有登记才是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 标志;反之,未经登记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也是无法获得法律 保护的。第六条规定:“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 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曰起 生效。”从该条可以看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只有经登记才发生法 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 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 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该条的意思是,未经登记取得登记 证书,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 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条也明确表 明,登记为土地权属变动的成立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 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此处的“应当”应理解 为强制性规范,说明房地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 立抵押合同”,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 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由此得知,双方若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便谈不上抵押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 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 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 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买卖城市私有 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和身份证 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上述两款中的“须”字,是“必须” 的意思,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买卖私有房屋必须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即未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为“私买私卖”,所以其合同无效。
  
  由此可见这方面的事情是多么的重要,在学习法律的知识的时候也需要仔细全面的了解,在遇到房屋买卖登记案件的时候也要将这些法律法规仔细的浏览一遍,确定在该起案件中应该适用什么法律中的哪个条款才是最合适的。
  
  


·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要判刑吗
      在出现了交通事故后,造成了人员伤亡或严重损失的,那么肇事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实践中,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要判刑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要判刑吗 发生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都是要被判刑的。交通事故中的刑事...


·一、出交通事故驾驶证是否会被吊销?
      一、出交通事故驾驶证是否会被吊销?出交通事故驾驶证是不一定会被吊销,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交通警察认为...


·倒车出事故责任该怎么认定
      倒车出事故责任该怎么认定倒车行驶要比前进驾驶困难些,所以,倒车时有不少的车主会出现刮刀车等意外的发生,那么倒车出事故责任该怎么认定呢?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开车的速度较快,遇到紧急的事不能及时刹车,就会造成追尾。那该如何认定追尾交通事故责任?下面为您介绍。 一、倒车出事故责任该怎...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理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理 一、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理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1997年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增加规定的的加重处罚的情节。实践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往往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案件查处难度增大等等,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


·小区里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划分责任
      小区里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划分责任 住宅小区的路并不属于道路,所以发生车祸的并不属于交通事故,对于事故的责任,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确定,有方存在过错造成车祸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


·儿童车祸骨折索赔的项目
      儿童车祸骨折索赔的项目一、儿童车祸骨折索赔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警可暂扣车辆的情形有哪些
      交警可暂扣车辆的情形有哪些 一、交警可暂扣车辆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本条赋予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


·喝酒之后开车是十分危险的一种行为,在生活中很多人都非常的清楚
      喝酒之后开车是十分危险的一种行为,在生活中很多人都非常的清楚这一点,但是还是会有人违反交通规则酒后驾车,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就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将会受到我国交通法规的严厉处罚,那醉驾换血成功可以逃脱处罚吗?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醉驾换血成功可以逃脱处罚吗? 不会...


·一、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对象是属于谁?
      一、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对象是属于谁?(1)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对象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但有两种例外受害人可主张伤者和陪护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一,伤者在外地门诊就诊,当天不能返回及在等待检查结果过程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如今生活中几乎每家都有车,不过近几年喝酒开车的司机也越来越多
      如今生活中几乎每家都有车,不过近几年喝酒开车的司机也越来越多。酒驾轻则扣分,造成人员伤亡的涉及刑事犯罪。那么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具体会怎么处罚呢?下面我们就给您总结一下酒驾处罚的知识。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怎么处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驾驶报废机动车怎么处罚?
      驾驶报废机动车怎么处罚?驾驶报废机动车会受到的处罚交警部门将机动车强制报废,并将报废车强制收缴,不过报废后的机动车的号牌可以继续使用。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