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盲目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后果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盲目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后果是什么我们发现一般在购房的时候,开发商会先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且还要支付购房定金,否则的话就不会为购房者保留房屋,也就是可能再出售给其他的购房者。但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其实购房过程中并没有规定必须要签订认购书的。那您知道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
  商品房认购书指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一份合同,而且独立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认购书并不是购房过程中的必须的法律程序,在《合同法》上认购书视为要约合同。虽然认购书所约定的购买行为有效,但是买卖双方仍需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此,最终的购房法律文本只有购房合同。即便购房者不签认购书,开发商也无权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环节,只是习惯做法。但认购书只要约定了所购房子的房号、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并经买卖双方签订,也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只不过在实践中,由于不同项目在认购书中规定的内容有多寡之别,印刷质量有优劣之分,对于一些印制简单的认购书,购房者尤其是初次购房者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对其中约定的“几日后定金不退”的条款也并未放在心上。很多情况下,签完了认购书很快就后悔的情况相当普遍。 于是,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就成为不少购房人的烦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认购书”是当事人的“预约”请求。即在订立购房合同前,当事人约定将来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因此,“认购书”在购房合同尚未签订前属于预约合同。
  二、盲目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后果
  一些购房者由于对认购书的认识程度不够,在签订时较为随意,为自己带来了不少麻烦。作为开发商在不具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之前的一种协议,认购书具备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担保效力。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如果认购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符合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时,该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和购买人均应按照协议书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由此看来,具备了上述条件、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认购书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如果认购书中,对于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做了较为明确的约定,那么认购书可以被看作为一份预先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于认购书内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约定;而如果认购书中没有约定上述内容,则其只是一份购房意向书,不具备合同性质,也就没有合同的约束力。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认购书没有较为明确的规范和要求,所以不同楼盘出具的认购书不尽相同,条款的随意性也较大。一份正式、规范的认购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应与购房者订立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应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就是说,如果是具备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的认购书,其内容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即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要对其中的条款进行仔细阅读,认真思考,切不可盲目行事。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应仔细斟酌其中的各项条款,并重点关注关于定金的条款、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及认购书协议的生效、失效时间等内容。同时,应特别注意其中有无超出法律、法规范畴的“霸王条款”,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实践中,如果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的话其实也是可以不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当然从实际情况来看,签订这样一份认购书其实对彼此的利益也是一种保障,毕竟会要求购房者支付购房定金,那么就会适用定金法则,要是因为其中一方的原因导致不能交易的话,则就会对这部分定金作出处理。
  
  
  


·购房贷款合同丢了怎么办
      购房贷款合同丢了怎么办贷款合同丢了是可以重新补办的,如果说你是通过银行贷款的话,就拿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补办,如果说你是用公积金贷款的话,就拿自己的身份证去公积金管理中心补办。一般来说,贷款合同的作用是借贷双方规定相互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贷款成功方法以后,贷款合同通常就会被双方妥...


·买房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基本上,在外拼搏的人的梦想就
      买房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基本上,在外拼搏的人的梦想就是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最近,上海公布了二套房的相关政策,为了帮助上海的居民更好的了解真实的信息。今天,我们就和您一起探讨一下,购买上海二套房比例及其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买房缴纳社保由2年提高到5年,且单身人员不得购...


·购买商品房过程中有什么要注意的 针对不同类型的房产,在实际
      购买商品房过程中有什么要注意的 针对不同类型的房产,在实际购买的过程中,其实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地方是不一样的。而现在由于购买商品房的人比较多,我们就以购买商品房为例子,为您讲解一下究竟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有哪些是需要购房者多加注意的地方,下面我们为你作分析解答。 一、购买商品房...


·婚前买房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买房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是个人财产,如果房产完全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就完全不存在分割问题。有争议的是下面两种情况。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


·婚后贷款买的房,离婚怎么分割
       夫妻在结婚之后买房的,具体分为了贷款买房与全款买房,在贷款买房的情况下就会涉及到日后共同还贷的问题。日后要是夫妻离婚的话,那么就该房产的分割就比较麻烦。那究竟夫妻婚后贷款买的房,离婚怎么分割呢?本文马上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婚后贷款买的房,离婚怎么分割 婚后贷款...


·一、房产增值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房产增值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产增值在离婚时的分割情况,应当根据房产购置时的出资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则应当对增值部分进行平等分割。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协商不成出现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情况下才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处理。你们所居住的房屋...


·未成年人的房子该怎么出卖?
      未成年人的房子该怎么出卖? 孩子未成年,房产若是登记在孩子名下,房屋出售要其监护人(父母)代为办理。出售未成年孩子名下房产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做监护公证,然后带好公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才可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1、怎么办理监护公证? 首先电话咨询公证处所需材料,之后携带材料到公...


·房产合同已签但卖家毁约怎么赔偿
      房产合同已签但卖家毁约怎么赔偿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


·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怎样的?
      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怎样的? 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黄岩城区江北片(一期)房屋拆迁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城区江北片(一期)房屋拆迁安置...


·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字怎么办
      一、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字怎么办 对于个人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加名时视作对房屋产权的部分转移,以赠与来办理。 赠与手续: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步骤如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


·离婚夫妻的房产要怎么过户
      不难理解,一对夫妻离了婚自然就不愿意再继续住在一起,所以即便房屋是他们的共同财产,最后也会过户到一方的名下,而没有房产的一方会得到相应的赔偿。那在实践中,离婚夫妻的房产要怎么过户?本文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夫妻的房产要怎么过户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