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处罚中罚款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行政处罚中罚款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相关法律当中有很多关于时限的规定,比如举证期限,答辩期限,罚款期限等等,现在不仅是在民法当中涉及时效的规定,在行政法当中也涉及较多,比如行政出发的时效,那么行政处罚中罚款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呢,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一、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㈠、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㈡、有客观的违法事实;㈢、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㈣、属于本部门管辖。二、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稽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25日内),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可以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审辩。四、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于举行听证会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六、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八、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九、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至指定的银行。如果不是当场缴款,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的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十、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限也应是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十二、依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登记,登记应当采用专用笔记本,并妥善保管。对受理案件中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经办人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并在60日内将是否立案查处的情况告知举报者。综上所述,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行政处罚中罚款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相关资料,如果罚款时限过了的话,将不能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果您对此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相关律师。
  
  
  


·出借方借条范本是怎样的?
      出借方借条范本是怎样的? 一、出借方借条范本是怎样的? 借条 借款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用于(...


·企业的债务风险有哪些
      企业的债务风险有哪些 一、企业的债务风险有哪些 企业的债务风险是指企业作为债权人在法律保护范围内面临的债款损失风险,从风险来自于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外部环境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一) 企业外部环境引起的债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行业保护主义引发的债务风险。不同地区、不同行业...


·如果欠钱一直不还怎么办?
      如果欠钱一直不还怎么办?如果欠钱一直不还可以通过到当地的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还款。欠钱不还,双方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有双方协商解决,由第三人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借条还款未到提前起诉可以吗?
      借条还款未到提前起诉可以吗?1、如果借款合同没有到期也可以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即可受理。2、能否胜诉是关键。可以起诉不等于能够胜诉。要想胜诉,应当证据充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没有到期,但是双方同意提前达成还款协议,达到提前还款协议,协议到期,对方没有还款,也属于违约。对方...


·办理抵押贷款的方式
      办理抵押贷款的方式 而为了让更多的人区分和了解抵押贷款,现在抵押贷款又分高额抵押与传统抵押方式两种,最高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是有别于传统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与传统抵押制度相比,区别在于1、最高额抵押所担...


·如何避免借款合同纠纷
      如何避免借款合同纠纷 一、如何避免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签订后,一方面,贷款方应当首先履行义务,即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将贷款划入借款方账户或者由借款方支取现金。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情况下,贷款方往往是行政色彩很浓且财大气粗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促使贷款人按约定履行...


·在欠款产生前怎么预防债务风险
      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后,一些潜在的债务风险是债权人需要谨慎防范的,而防范债务风险的工作可以贯穿于欠款产生的各个阶段,就欠款产生前的阶段来讲,债权人在欠款产生前怎么预防债务风险?如果因债务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发生欠款纠纷能怎样解决?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在欠款...


·夫妻离婚财产存款如何分割 一、夫妻离婚财产存款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存款如何分割 一、夫妻离婚财产存款如何分割?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


·转让债权的前提是什么 债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在交易中,债权人可以在法定情况下转让自己所拥有的合法的债权。那么,转让债权的前提是什么呢?只有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债权人才能将债权对外转让。当然,债权人还不能忽略它的限制条件,那债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转让债权的前提是什么 1、必须有有效...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活怎么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活怎么认定?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婚姻存续期与夫妻共同生活是两项重要标准,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更是实质性要素,系本质属性。审理中,应尽可能地查明婚内生活状况,平等重视和保护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利益,不能因涉案非直接婚内纠纷而有所忽视,也不能简单以举证责任作出推定。离...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是怎样的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公司注销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已经消灭,那对于公司的债务是不是就由此消灭了呢?这样对企业债权人来讲是很不利的一件事。那么,究竟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是怎样的呢?下面是我们为您详细介绍。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是怎样的公司注销,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