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医疗事故罪刑法如何规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我国医疗事故罪刑法如何规定医院的工作职责就是要治病救人的,除了某些特定情况下无力回天之外,如果是因为医患人员的疏忽,严重不负责任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医疗事故的话,院方除了要对患者家属进行赔偿,并且相关责任人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作为医疗事故当中的受害者就可以了解一下,在我国医疗事故罪刑法如何规定?
   一、在我国医疗事故罪刑法如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哪些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要具有两个条件:
  (一)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
  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
  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等。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对不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
  (二)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里所说的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医务人员犯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三、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注意事项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应当划清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的情况。在医疗意外中,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但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不良后果的发生是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所以不能构成本罪。
  2、应当划清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分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导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所导致的事故。构成本罪的基础是医疗责任事故,而不是医疗技术事故。所以如果因医疗技术事故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不能构成本罪。
  3、应当划清本罪与一般医疗责任事故的界限
  两者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主观上都存在过失,客观上都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两者的危害结果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严重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的,应以一般医疗责任事故处理,而不能按本罪论处。
  刑法第335条当中,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如果说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危害患者身体健康的行为,直接的责任人需要承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就是医疗事故罪刑法如何规定的详细介绍。正是由于受到我国各方面法律制度的约束,所以现在我国境内的医疗事故的发生频率已经越来越低。
  
  
  


·医疗纠纷赔偿协议范本
      医疗纠纷赔偿协议范本 一、 医疗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年龄:性别:籍...


·医疗过错至残等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过错至残等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过错至残等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


·非法行医致死是医疗事故吗 ?
      非法行医致死是医疗事故吗 ?一、非法行医致死是医疗事故吗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者的事故,不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指范围之内。此类事故应按无...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赔偿是什么?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赔偿是什么(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


·厦门医保怎么报销?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我们都知道医疗保险为老百姓大大减轻了看病费用的负担,同时医保管理体制也逐步完善...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有什么依据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有什么依据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有什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删除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条款,即删除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


·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分类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分类是怎样的 一、必须准确判定医疗过失行为和不良的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通过审查病历资料,检查被鉴定人后,首先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之后才能对医疗过失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 (一)医疗过失行为...


·医学会鉴定公平吗
      医学会的鉴定公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


·医疗事故过失责任包括哪几类
      医疗事故过失责任包括哪几类一、医疗事故过失责任包括哪几类 卫生部颁发的《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在导致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


·医院误诊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医院误诊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一、医院误诊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上的规定,医院发生误诊,可以免责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医院做工伤鉴定多久出结果?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鉴定为工伤的,就可以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赔偿了,而在申请赔偿之前,首先要到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您通常所说的伤残评级,伤残评级的情况将直接决定工伤赔偿的结果,那么,医院做工伤鉴定多久出结果呢? 一、申请伤残鉴定需满足最低医疗期 工伤认定和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