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事实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哪些情形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双方在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的一个月内,就需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那究竟这个事实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事实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事实劳动关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劳动保障部门无法也不容回避这一问题。《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从立法沿革来看,法律上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哪些情形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一般认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往往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都是不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在这样的情况下要看是因为哪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一方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事实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我们也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如下:(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


·劳动合同双方签字不盖章有效吗?
      劳动合同双方签字不盖章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盖章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即...


·劳动合同丢了怎么辞职
      劳动合同丢了怎么辞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将劳动合同丢失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存在《...


·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是很常见的事情
      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事故后的伤害程度是否达到了劳动工伤的赔偿标准,其实《工伤保险条例》中就有明确的规定。1.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般分为一到十级,对于这一到十级的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进行一次性支付,具体的标准如下:按照工作...


·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上班了吗?
      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上班了吗? 解除劳动合同后,您与愿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终止。如果因某种原因原单位再聘用您,即您再回原单位上班,那么需要签订新的《劳动用工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劳动争议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争议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有哪些?发生劳动争议,如果劳动者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所规定的经济困难的情况,且无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申请法律援助时,应该到法律援助机构填写申请,并提供: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


·江西省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工伤申请赔偿的标准,每个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都会有一些差别,如果是一模一样的话,那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劳动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不同,自然受到身体上的伤害也是不同的,下面就跟我们一起来看看江西省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赔偿准则(工伤保险待遇准则)...


·工程预付款纠纷怎么处理
      工程预付款纠纷怎么处理一、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建设单位在依据合同条款支付工程预付款后,施工企业迟迟不予进场施工,占用建设单位资金,或提出种种不合理条件,对建设单位进行要挟,不能满足则拒绝进场施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中关于工程预付款的约定中只规定了工程预付款...


·上海工伤鉴定书下来后的步骤是什么?
      上海工伤鉴定书下来后的步骤是什么? 1、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2、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


·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适合辞退员工
      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适合辞退员工 一、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适合辞退员工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


·多人工程承包协议怎么写?
      多人工程承包协议怎么写? 工程师是当前炙手可热的职业之一,而一项工程的开展就必须要经过工程承包这个过程。工程承包包括了基础设施和土木工程,许多和资源有关的工程都需要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才能进行,因此承包工程就需要了解工程承包协议。那么多人工程承包协议应该怎样写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