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非法行医罪为何修改?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非法行医,在我国指的是没有相关的资格证书就从事医疗活动,对于这种行为,我国进行严厉的打击,也在刑法上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这个罪名,实际上是经过了修改的。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非法行医罪为何修改?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重新界定非法行医,明确犯罪行为构成
  
  据最高院网悉,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情况,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了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二、具体内容
  
  《决定》明确,删除原《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并在原《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解释》第四条,该条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根据《决定》,《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首先想要了解为什么进行修改,必须要知道修改的内容是怎样的,非法行医罪的修改内容主要是针对犯罪行为的规定更加的明确具体了。其次就是修改的原因是为了更好的适用刑法来打击犯罪行为。
  
  


·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把握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通说认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医师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医疗过失抽象标准即医疗水准,指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是医疗界普遍实施的技术。在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及过失大小时,首先要以具体标...


·刑事诉讼法保外就医和程序是什么?
      有许多的犯了法的罪犯因为自身的身体原因,有着严重的疾病等,可以去申请保外就医,但是由于是罪犯,为了防止罪犯为了逃避在监狱也作假去申请保外就医,相关的刑事诉讼法对于保外就医的规定以及申请的审批程序是十分的严格的,那么,刑事诉讼法保外就医和程序是什么? 一、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


·医闹入刑标准是什么?
      医闹入刑标准是什么?近年来医患纠纷不断发生,由此引发的“医闹”也是人们所关注的热点话题。国家为此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因医闹而造成社会重大损失的将入刑。许多人对于医闹入刑的具体情况不是特别了解,今天的我们就为您解答一下医闹入刑标准是什么。一、医闹入刑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兰州医疗纠纷律师处理方式包括哪些?
      兰州医疗纠纷律师处理方式包括哪些? 一、兰州医疗纠纷律师处理方式包括哪些? 兰州医疗纠纷律师处理方式包括由律师出面和医院方面来进行协商,或者是律师进行起诉,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


·惠州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的填表说明是怎样的
      惠州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的填表说明是怎样的? 惠州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的填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 表 说 明 一、封面的填写 (一)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 (二)申请单位,即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三)登记号:即《医...


·医疗期间可享哪些待遇?
      医疗待遇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员工在医疗期间享受的待遇,另一种是医疗期满后享受的待遇。一是在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职工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医疗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助费用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费用按照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的有关规...


·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的预案和程序是什么?
      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的预案和程序是什么?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医患纠纷,患者或者患者亲属因为治病未果等其他原因,向主治医师和医院进行赔偿的要求,那么当医院中出现这样紧急的事故,医院方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那么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的预案和程序是什么?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简...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怎么办?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怎么办? 一、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怎么办?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


·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什么区别 医疗水平和技术的提高,对
      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什么区别 医疗水平和技术的提高,对我们人类的生活和健康至关重要。随着医疗技术的提高,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得到了保障。在我国,医疗机构可以分为政府办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相信很多人存在疑问。我们就为...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有什么责任
      非法行医一般出现在那种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就擅自为他人看病治疗,这可以说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一旦出现什么意外,就会导致患者的死亡。而在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时候,非法行医之人必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究竟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责任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根据中...


·医疗纠纷如何让医院赔钱? 当发生医疗纠纷后病人及其家人会遭
      医疗纠纷如何让医院赔钱? 当发生医疗纠纷后病人及其家人会遭受许多甚至长期的不必要的精神经济各方面的损害,有权找医院进行赔偿。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先协商,再调节,双方没能有一个都满意的时候,就要诉讼了。下面我们告诉您医疗纠纷如何让医院赔钱的详细介绍。 一、协商解决 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