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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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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养育我们二十余年,总有一天我们会与父母分开居住,也会找到陪伴我们生活的另一半,步入婚姻的殿堂,在此之前,必不可少的一步就是古人的提亲了,男方自然面临彩礼的问题。如今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夫妻双方婚姻感情破裂后男方有可能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那么彩礼返还的规定有哪些?下面请听我们详细介绍,希望能帮助您。
  
  一、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
  
  二、返还彩礼的情形
  
  法律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适用条件:
  
  (一)以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标准:未结婚,可以返还,已经结婚,不返还。
  
  (二)已经结婚但是又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三)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或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司法实践的处理:
  
  (一)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二)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三)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
  
  (五)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返还。
  
  (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返还。
  
  以上就是彩礼返还的规定,彩礼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法存续或未曾办理结婚登记,那么男方在法律上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的,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主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审判,积极征求女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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