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当代社会,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但是通常情况下普通的老百姓根本就不知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文内容,那么最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第一章 管  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七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二、第二章 回  避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首先在这边我们必须要提醒您的是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内容规定的条文确实是比较广泛的,其次我们在这边给您列举的是回避以及管辖的规定。具体的可以咨询下当地专业律师。
  
  


·犯罪既遂形态类型是怎样的
      犯罪既遂形态类型是怎样的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1、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


·恶意透支行为会受刑事处罚吗
      很多人接到银行催促偿还信用卡的电话后会问,什么是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会受刑事处罚吗?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那实践中恶意透支行为会受刑事处罚吗?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恶意透支行为会受刑事处罚吗 ...


·发生轻微伤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现在有很多人与人争执后,发生轻微的擦伤,有人会把这种轻微擦伤放大话,小则要求高额赔偿,大则形成别人口中的故意杀人罪,那么发生轻微伤构成故意杀人罪吗?我们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一、轻微伤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


·在事故中刑事赔偿的两金不赔偿指的是哪两金?
      在事故中刑事赔偿的两金不赔偿指的是哪两金? 一、在事故中刑事赔偿的两金不赔偿指的是哪两金?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赔偿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直接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残疾和死亡赔偿金,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刑事诉...


·盗窃罪犯罪既遂有哪些标准
      一、盗窃罪犯罪既遂有哪些标准1、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


·刑事案件证据种类有哪些
      刑事案件证据种类有哪些不管是进行怎样的诉讼,其中想要获得有利判决的,当然要准备好足够充分的证据才行。不过,不同诉讼类型,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不一样。那么您知道刑事案件证据种类有哪些吗?以下是我们带来的具体介绍。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1、书证。指...


·判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是什么意思?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的发展的健全,它会在各个方面规范着公民的行为,如果触犯了法律也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在现阶段中就包括了缓刑一处罚形式,判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是什么意思?根据规定,虽然判处拘役,因为涉案人员犯罪情节较轻,所以可以不进行关押,而是在拘留所度过考验期。下面本站我们就为...


·犯罪预备情形的是哪些2023
      犯罪预备情形的是哪些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


·挪用资金罪认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挪用资金罪认罪辩护词是怎样的挪用资金罪罪轻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又:案件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案件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有其他酌定从轻情节的例如:被告人未将所挪用的资金用于改善自家贫困的生活,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自始至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等。根据最高人民...


·监狱罪犯超期关押怎么处理?
      监狱罪犯超期关押怎么处理?监狱发现罪犯关押已经超期的情况下,应当对罪犯进行提醒,并联系罪犯的亲属,做好出狱的相关工作。根据法律规定,超期羁押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监狱应当根据规定的期限做好罪犯的出狱工作,并按照规定条款来进行办理。看守所是关押未决犯...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
      我国最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包括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其中,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针对于一些简单的,争议较小的民事案件或者行政违法行为,往往会在当场就做出诉讼判决。那么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下面由我们来为您简单介绍一下。一、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1、只适用于刑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