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刑事辩护律师解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
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根据行为人对消费者是否具有欺诈故意
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品牌效应对商品的销售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滁州刑事律师cz148.net]。当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能力空前增强,消费者崇尚品牌的心理也随之增强,一些知名品牌的商品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这些知名品牌凝聚了经营者多年来的心血和汗水,且基本都经过注册成为注册商标,其商品往往价格高昂。在这种环境下,一个崇尚名牌又缺乏经济实力的消费者群体产生并不断扩大,这个群体的消费者图慕假冒商品的牌子,知假买假。以满足其消费高档商品的虚荣心。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案件的整体定性具有重大影响。在符合入罪标准的情况下,如果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属于伪劣产品,则一行为触犯二罪名,分别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如果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能认定为伪劣产品,则不能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只能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因此,要正确对案件定性,必须准确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是伪劣产品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销售伪劣产品罪[滁州刑事律师cz148.net]。两罪的分别设立说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非必然属于伪劣产品。“伪劣”一词并未出现在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状之中,而是有权解释机关在对罪名进行概括时,根据罪状提炼而来的。该罪的罪状认定了四种类型的伪劣产品,分别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www.cz148.net]。《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伪商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由该规定可知,要认定为伪劣产品,必须有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行为,二者之间应达到足够的差距,且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应近似于残次品。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必然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行为人为了销售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必然有假冒、欺诈的故意。
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则不同。品牌商品,特别是国际知名品牌,除价格高昂外.品质也出众[www.cz148.net]。要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品质太差,则有可能无人问津。一旦此类商品品质尚可,又假冒了知名品牌的商标,就有可能吸引部分崇尚名牌而又缺乏经济实力的消费者。由于品牌商品的正品价格往往非常高昂,对于那些崇尚品牌的消费者来说,相对低廉的价格使他们对于假冒商品心知肚明,知假买假。销售者甚至会告诉消费者此商品为假冒品,而不需要对消费者进行欺诈[www.cz148.net]。[滁州刑事律师cz148.net]。
滁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律师解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有罪与无罪的界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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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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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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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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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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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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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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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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