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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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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刑事辩护律师解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滁州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辩护律师解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犯罪金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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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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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

相关罪名: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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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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