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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幼儿园受伤了,可以找幼儿园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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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天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1)本条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主要考虑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还很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存在较大不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必须加以特别保护,这就要求学校更多地履行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超越了监护人的控制范围,如果受到人身损害,基本无法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地加以描述,此时要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来证明学校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也能举证反驳,可以通过证明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并且实施了合理的行为,以达到免责的目的。同时,学校等教育机构更有可能通过保险等方式来向社会转移风险。

   (2)由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的范围,应当限于发生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的侵权行为。但具体范围究竟有多宽,存有不同意见,如学生自行到校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发生的损害,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由于这一问题较为复杂,与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所应负有的教育、管理职责密切相关,实践中个案的情况也千差万别,作出统一、具体的规定较为困难,由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判过程中作出判断更为合适。

   (3)如何确定教育、管理职责的范围,进而判断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已尽教育、管理职责,也存在一定争议。我们认为,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法规和规章中,对于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已经作了广泛、具体的规定,出现纠纷时,应当参考这些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断,民法典中对此没有也很难作出具体规定。

  


·侵害生命健康权民事上应承担哪些责任?
          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的,除了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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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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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摔伤了,可以找商场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


·争吵中情绪激动导致死亡,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林某与刘某某口角争吵,突然林某晕倒,派出所及在场人员立即将林某送往医院,因病情突然严重,终因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对其下发了死亡确诊书。林某家人很伤心,认为是刘某某的行为导致妻子高血压突发脑溢血死亡,责任应该由刘某某承担,就死亡赔偿问题未能与列某协商成功...


·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侵权时如何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


·相约游泳致人死亡,邀约者是否承担责任
      相约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因此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正常成年人在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时在成他人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0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


·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 (2022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3〕8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人民法庭: 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计的2022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


·《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65.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66.监护人责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消费者在营业场所受到伤害,该由谁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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