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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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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第471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1、关于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承诺方式是最为典型的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形成合意的过程,是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很多都是经过要约、承诺完成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称为“承诺”。一般而言,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时要

  约和承诺难以区分。许多合同是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讨价还价、反复协商才得

  以达成的。

   2、关于合同订立的其他方式

   除了要约、承诺方式之外,传统上还存在以下几种合同订立方式:一是交叉要约,二是同时表示,三是意思实现。

   第一,交叉要约。交叉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各自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同时作出了为订立同一内容合同的要约。

   第二,同时表示。同时表示与交叉要约本质上相同,交叉要约是在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同时表示是在对话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指对话的当事人双方毫无先后之别,同时向对方为同一内容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三,意思实现。意思实现是指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马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在相当时间内如有可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意思的客观事实,则要约人可以据此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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