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子女因继承获取房屋所有权后,能否主张继续在此房屋居住的继母构成侵权?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那么当继承人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取房屋所有权后,其主张继续在此房屋居住的继母构成侵权是否成立?

  基本案情

  陈某与高某某系再婚夫妻,再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高某某的双室房屋内。九年后高某某病逝。高某某生前立下遗嘱将该房由其女高某继承。高某就该房屋权属与陈某发生争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房屋归高某所有,高某依据判决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因陈某未倒出该房屋,故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停止侵权,立即搬出该房屋。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高某诉陈某遗嘱继承纠纷案生效判决,高某获得涉案房屋的权属,但在此之前,陈某与高某某2006年登记结婚后一直在该房居住,双方相互扶持,独自生活,虽然高某某去世,但陈某在涉案房屋继续居住是作为高某某的配偶延续其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高某某病逝并不能使陈某的居住权当然丧失。

  陈某因与高某某结婚而取得涉案房屋居住权在先,高某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在后,高某以继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对抗陈某基于婚姻关系取得的房屋居住权无法律依据,故高某主张陈某在涉案房屋居住对其构成侵权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而陈某对涉案房屋有居住权,并不是无权占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驳回高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高某因继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能否对抗陈某因婚姻关系取得的居住权。《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未就居住权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审判实践中对此类纠纷裁判依据不足。

  本案中的陈某是年近七旬的老人,由于再婚配偶去世后将唯一住房遗赠给高某,高某继受取得所有权后,能否诉请陈某腾出房屋,这涉及到法院裁判过程中的价值权衡问题。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既要依法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障老人最基本的居住权。法官如何在所有权和居住权之间进行利益平衡,避免机械裁判导致的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是本案的实用价值体现。

  在居住权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应基于两条思路进行裁判:

  一是依据类推适用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居住权或者房屋所有权。

  根据该条规定,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房屋有居住权。从立法目的来考量,该条主要维护离婚后弱势一方利益,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而对于因配偶去世后无住所的老人而言,其较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境济更差,且本案中的陈某与高某父亲为婚姻关系,尽管与高某无血缘关系,但从目的性扩张的角度解释,其属于家庭成员范畴,举轻以明重,对于无居所的老人的居住权应予以保障。

  二是依据法律原则裁判。《民法总则》第八条确立了民事活动中的公序良俗原则,该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的补充,为价值判断提供了实证依据,即在无明确法律规定时,需要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从高某某与陈某再婚可以推断,如果高某对高某某尽到了赡养的义务,高某某再婚的可能性不大,而陈某与高某某再婚后共同生活九年,对高某某尽到了夫妻间的照顾、扶助义务,陈某作为家庭成员的身份并不因高某某去世而丧失,从通常意义上的善良风俗来考量,高某要求陈某腾出房屋显然有悖社会公德。

  在民事案件的裁判过程中,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法理的运用需要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亦不得与基本的人伦情理相违背。在社会关系、利益纠葛日趋复杂的当下,对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诉讼,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应当在法、理、情的权衡中做中立的裁判者,作出充满人文情怀的判决。


·劳动纠纷案件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不服...


·离婚抚养权
      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


·小孩抚养费起诉状
          起 诉 状
    
    原 告: ***,女,汉族,2008年7月23日生
    ...


·常见的合同纠纷有哪些?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主要种类: 合同效力纠纷 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2.有效合同纠纷,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


·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免除或替代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遭受...


·著作财产权的补偿
      对著作财产权的补偿,实践中主要采取如下做法:参考最高报酬标准;参考版税率;参考侵权人所得利润;参考侵权人所造成的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官意志进行确定。 1、以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赔偿标准 著作权的使用费、转让费等一般有关主管部门都有一定...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民间借贷纠纷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有效证据至关重要。债权人在起诉时需要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证...


·未经配偶同意而对共同房产设定抵押时,能对抗配偶一方的权利吗?
      案例索引:《李建中、孙桃丽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2)最高法民申345号】‍ 案涉房屋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人与出借人在案涉借款发生前即已相识,且到案涉房屋实地勘验知晓借款人配偶共同居住的事实,应属明知案涉房屋有其他共有权人,作...


·属于人身保险的商业保险受益权能否转让给作为投保人的用人单位?
      《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如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将人身保险受益权指定为自己,因其系投保人又系法人,不符合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特殊要求。此外,如果用人单...


·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计算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


·1、用人单位与员工家属签订的工伤、工亡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
      民事活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之间可以就工伤、工亡赔偿协议进行协商并达成相关协议,如果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当认为有效。但是司法实践中,工伤、工亡事件发生后存在紧迫性,用人单位与员工或员工家属一般会就工伤、工亡事宜达成赔偿协议,用人单位依据协议赔付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