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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过分的商业吹嘘以及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和公益设施进行的虚假宣传,如果未订入合同中,不应构成合同内容,但不等于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因此而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买受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等规定,由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所谓“过分的商业吹嘘”,是指有明显的、故意的夸大其词,作不真实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对于一般性的宣传,比如在广告中声称的“理想居所”“置业首选旺地”“升值潜力不可限量”等,因无明确具体的质量指标,容易为消费者辨别,属于正常的商业吹嘘,不构成广告许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买房中的中介陷阱
一、中介陷阱
1、采用欺骗手段截留客户资金,将其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房屋中介公...
·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买卖合同中关于支付价款的要求
支付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是买受人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义务,《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作了如下的规定:
一、支付价款数量的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买卖合同欺诈的防范
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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