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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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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消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4)       抵销的条件:



  

A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B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C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D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如以不作为债务抵销不作为债务不允许抵销。



  

注意:1为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人的债权是受动债权或主债权。



  

2抵销分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属于形成权,依当事人一主意思行使。



  

3、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销。但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



  

4、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虽种类相同但品质不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允许以高品质的抵销低品质的。如允许以甲级鱼刀抵销乙级鱼刀。



  

(5)提存:(主要依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邻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6)免除:是债权人的单方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效力。



  

(7)混同: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如债权是他人的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出发,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免责债务承担合同生效要件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得较为明确:“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且从内容上看,该项规定明显是针对免责债务承担情况的。换言之,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免责债务承担合同不仅要双方协商一致,具备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同时还必须具备征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特殊要件...


·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assumed liability)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
      由于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都以消灭债务为目的,并且免责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在法律后果上具有一致点,如都会导致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认识上的混同。同时,又由于两者的法律效力有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区分探讨,以便能正确判断两者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务承担与第三人自愿履行
      第三人自愿履行行为,系指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第三人自愿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事实行为。对于第三人自愿履行行为的性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观点,有的认为第三人自愿履行是一种赠与行为,有的认为是一种无因管理,笔者倾向于认定为无因管理。理由是,此类情况的发生往往是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否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并存的债务承担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形式:(1)由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这种契约一旦成立,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即产生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2)由承担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这种契约一旦成立,债权人直接取得请求承担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但在债权人表示享受其请...


·债的转移
      

(1)      相关概念:

债的转移: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概括承受:即不分清红皂白,同时承受债权债物。

债权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通知债务人即生效);...


·并存的债务承担概念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总的原则,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4)       抵销的条件:

A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B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C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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