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童工受伤的该怎么办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非法招录童工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了,而要是在童工在工作过程中又受伤的话,那么单位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是更重的。不过我们需要先了解童工受伤的该怎么办,下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童工受伤的该怎么办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1、童工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从青少年健康成长角度考虑的,不存在管理性和生效性之争,违反则为无效。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工伤认定,应理解为合法有效劳动关系范畴的概念,不应适用于无效劳动关系,如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为童工办理劳动保险,毫无疑问是荒唐的。但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要给予严厉地处罚,则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的社会管理,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2、童工伤亡应比一般劳动者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
  
  合同无效不等于其权利不受保护,相反,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出发,从关心下一代出发,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其受伤亡损害的权益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受保护的权益应比一般劳动者更广泛、更多。
  
  3、从计算赔偿损失数额上考虑,童工伤亡应选择非工伤赔偿。
  
  工伤的赔偿依照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缴纳了保险的,则由保险机构理赔,用人单位未缴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保险理赔的标准和数额计算赔付,其数额比雇员受害赔偿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低4-6倍。童工伤亡不按劳动法律关系的工伤理赔,按一般人身损害的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赔偿,将获得更大权益的法律保护。
  
  二、未成年人不能做的工作有哪些
  
  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8、矿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及守林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童工由于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即使在工作过程中童工受伤,也不能按照工伤处理,仅仅只是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进行处理,此时单位也是免不了要作出赔偿的,同时还会依法追究单位的行政责任,严重的话还要负刑事责任。
  
  


·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之后此时就已经建立了一段合法的劳动关
      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之后此时就已经建立了一段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是以后如果出现了矛盾与纠纷那么这段劳动关系将如何的证明和怎样看待就是很重要的了,那么在在工作中如何看待事实劳动关系呢?我们为您整理有关的资料请阅读一下吧。 一、在工作中如何看待事实劳动关系? (一)关系认...


·哺乳期内辞退赔偿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哺乳期内辞退赔偿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


·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包括哪些
      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包括哪些在劳动者加班的情况下,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单位主张加班工资的,毕竟有的时候不符合法律中的规定,即使向单位索要加班工资,此时也是不会获得。那具体来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包括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


·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怎么处理?
      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怎么处理?《劳动法》第44条中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也就是说,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由企业决定。...


·山西省工伤鉴定部门是哪里?
      山西省工伤鉴定部门是哪里?山西省工伤鉴定部门,一般是市政服务中心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委员会成员安排鉴定时间和鉴定机构地点。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常规材料及要求有:(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


·水利工程设计合同应该怎么写?
      水利工程设计合同应该怎么写? 我国南方河流密集,政府经常会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会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为了明确设计单位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工程设计不出现问题,双方会签署一份工程设计合同。那么水利工程设计合同应该怎么写?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和您具体讲一讲...


·九级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如果遇到工伤,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工伤鉴定的程度分别对员工进行赔偿。一般来说,我国的工伤鉴定级别从一级到十级不等。每一级别的受伤程度都是不一样的,鉴定机构就是根据制定的标准对当事人进行鉴定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九级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九级工伤认定标准...


·劳动者工龄如何计算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
      劳动者工龄如何计算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这个工作时间与劳动者所享受的福利是息息相关的,如劳动者的年休假,医疗期,甚至是劳动者在医疗期所取得的病假工资也与工龄有关。工龄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工龄,指的是劳动者参加劳动的总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欺诈方式主要有哪些?
      劳动合同欺诈方式主要有哪些?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


·试用期工资规定是怎样的,试用期有多久?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都会约定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并且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是要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有的人就曾问过我们,在试用期内的工资规定是怎样的?关于试用期的工资规定,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作出解答。 一、试用期工资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


·劳动合同满一年被辞退可以获得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满一年被辞退可以获得补偿金吗?工作一年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的话可以获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一个月的工资是指这一年期间在用人单位的平均工资。另外,经济补偿金的多少虽然和工作时间有关,但这绝不意味着公司只要辞退员工就必须要赔偿,如果是过错性辞退,就没有任何赔偿。法律依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