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经营罪的对象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社会市场体系存在着不同之处,从而也使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也有所不同,而在现代话的法制社会中,了解非法经营罪的对象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人们应对此给予一定的重视与关注。下面将对“非法经营罪的对象”这个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
  根据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析的规定,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可概括为下述几种类型: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买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②进出口可许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③外汇;④出版物;⑤证券、期货及保险业务;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指向的对象。上述分类,
  虽于法有据, 然似嫌零散。我们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系统阐述。
  一、扰乱商品市场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许可经营的物,而不仅仅是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限制流通物
  所谓限制买卖的物品, 是指依法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
  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及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这类物品主要包括烟草专卖品、食盐、外汇、金银及制品、贵重药材等。所谓限制流通物,
  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这类物主要包括:①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如矿藏、水流等;②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主要包括:a
  .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b .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c .黄金及其制品;d .文物;e
  .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我们认为, 上述两类物品均不能准确界定非法经营罪的对象范围。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许可经营的物才能较好地涵盖非法经营罪对象范围,
  与限制买卖的物品相比较, 其范围要宽;限制买卖的物品与民法意义上限制流通物相比较, 限制买卖的物品范围又要广。
  二、扰乱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我国刑法修正案已明确将“ 未经有关主管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及保险业务” 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第3 项。因此,
  证券、期货可以成为非法经营罪的对象是没有疑问的。然而保险业务是否是此罪的对象, 却不无疑问。行为能否成为犯罪对象, 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其对象? 对于这些问题,
  理论界虽已有通论, 但长期以来也有不少聚讼。有论者认为, 行为不能成为犯罪对象, 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其对象。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因此,
  保险业务可以是非法经营罪的对象。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将客体分为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 分别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的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其保护客体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于犯罪构成无实际意义。借鉴这一理论, 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犯罪的行为客体为保险业务, 保护客体为金融市场秩序。
  三、扰乱外汇市场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外汇
  外汇是国家的主要储备, 是用于国际支付的主要手段。《决定》明确规定,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 情节严重的,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扰乱著作权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出版物
  《审理非法出版物的解析》第11 条及第15 条明确规定,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侵害著作权以外的非法出版物,
  情节严重的;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 情节严重的, 均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扰乱国家经济管理制度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体现了国家维护经济安全的基本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 国家的经济安全逐步处于十分重要地位,
  因此,前述证件禁止买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其他经营许可证及批准文件,
  体现了国家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这类证件主要包括:食盐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等。综上所述,通过对非法经营罪的对象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从而有利于加强人们对相关法律的认识,这对如何避免产生非法行为也具有一定的利处。此外,如若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一些无法区分的行为,人们也可以进一步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以更好地规避非法行为的产生,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多久?
      有些人出于谋取私利,伪造假的票证并且倒卖,致使大量假的票证在社会上流通,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民众防范假票打击假票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多久?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多久? 1...


·私分国有资产罪怎么处罚
      私分国有资产罪怎么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广东省贩毒3次怎么量刑?
      广东省贩毒3次怎么量刑?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东兴市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


·拐卖儿童罪中儿童年龄是多大
      拐卖儿童罪中儿童年龄是多大?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儿童。不满一周岁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6周岁为幼儿,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一)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


·哪些是盗窃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从人类有了私有财产以后,即私有制产生以后,盗窃罪似乎就伴随而生了。由此可见,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在现行法律体制下,盗窃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只要满足法定要件,就可能构成盗窃罪,受到刑...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怎么处罚?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怎么处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


·虚假广告罪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虚假广告罪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一、虚假广告罪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


·打人会被在看守所拘留多少时间?
      打人会被在看守所拘留多少时间?打人会被在看守所拘留最长期限37天。拘留到期后决定是否应逮捕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如果超过了拘留期限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或者释放被拘留人。拘留是一种限制他人行为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于触犯法律的行为以及确定是否要进行逮捕的犯罪分子,可以采取拘留的手段。拘...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什么时候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什么时候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施至犯罪既遂之前的阶段,均可成立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


·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
      一、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