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外地人在上海可以办理离婚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通常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及被告经常居住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常住上海的外地居民,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部分民事案件,还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合肥土地拍卖最新消息是什么
      合肥土地拍卖最新消息是什么合肥市境内的开发商相信最为关注的就是合肥近期土地拍卖的一些最新消息,通过土地拍卖过程当中土地的最终竞价,各位开发商可以揣测出当地政府对于土地分配的相关政策,了解当地土地开发的价值。就比如说,合肥土地拍卖最新消息,其中也体现出了现在您对于土地价值的高度关注...


·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的土地实行的是国有制度,您平常所看到的房地产商在某片土地上开发房地产事业,这并不是说明这一片土地都是属于这个房地产商的,只是他拥有使用权,但是使用权并不是永久的,不同的用地有不同的年限,到了年限国家是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那...


·公司场地租赁合同怎么写
      公司办公场所对于公司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地方,一般情况下,为了节约公司成本问题,大多数的公司在场地上都会选择租赁方式,那么要将租赁双方的权利得到相应的保障,就必须签订租赁合同。那么,公司场地租赁合同怎么写?我们今天来带着您一起学习以下吧! 公司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租赁人)...


·网络侵害名誉权起诉地是怎么规定的
      网络侵害名誉权起诉地是怎么规定的?网络侵害名誉权起诉地是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条件的是什么?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条件的是什么?人民自己可以就自己的自身发展,以及自己的经济发展目标对土地进行相应的使用。但是能够依法的使用土地,需要当事人去相关的法律机关进行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待有关机关审查合格以后,就会发放土地使用证。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土地的使用。那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宿迁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使用土地目前是需要交税的,但是根据各地的情况不一样,相关的税率也是不一样的。现在国家征地也是会给予我们相应的补偿的,那么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呢?又是通过什么方式补偿的呢?我们今天就具体来了解一下宿迁市征地补偿标准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


·宅基地拆迁时,超占部分的补贴属于谁?
      拆迁宅基地补贴归集体所有,不存在什么超占补贴,无论国之征用、新农村改造、集体搬迁等等,宅基以上的地面付诸物补贴归被拆迁户所有,而土地征补归集体所有,无论宅基大小,收归时一律平等!注:由于各地区的拆迁补贴执行情况不等,所以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拆迁补贴实行优惠于民!但要明确...


·买卖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或者也可以协商确定,合同纠纷诉讼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关系到诉讼法院的确定,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双方没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


·承包林地,但没办林权证,征收时补偿怎么算?
      一、承包林地,但没办林权证,征收时补偿怎么算?  承包人承包林地的时候,如果没有办理林权证的,并不影响获得征收的补偿,而征收补偿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


·国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能继承吗
       人们都非常清楚的知道,合法继承是建立在当事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基础之上,同时也正是因为国有土地资源一直都是隶属于国家的拥有权,但是可能在当事人去世的时候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也并没有到期,所以当事人的近亲属自然也就非常的关心国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能继承吗? 一、国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能...


·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证名称变更手续?
      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证名称变更手续? 在公民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后,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在将土地进行转让后,为了板胡各方的权益,需要及时安按照既定规定流程,办理土地使用证名称变更手续。 一、土地证更换名字有什么手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