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相信您对于毒品这两个字都有一种禁忌的感觉,从小就被教育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会有一些毒品犯罪的案件发生,在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也是需要律师对其进行辩护的,那么今天我们就带您去看看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应该要做些什么。
  
  一、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职责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无非三点:
  
  1、就是让无罪的人免予受到法律的追究,通俗点说,就是帮助被诬陷、错抓、错捕的人洗刷冤情;
  
  2、就是通过辩护,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其相应的处罚,依法使犯罪嫌疑人获得减轻、从轻处理的判决;
  
  3、就是通过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刑讯逼供,依法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刑事案件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
  
  二、毒品犯罪
  
  
  1、毒品罪名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不同的法条所规定罪名之间的量刑有很大差别,就是同一法条所规定的罪名之间,在实际量刑时的幅度也有很大的差别。比如说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是个选择性罪名,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的量刑就相差非常大。
  
  在实践中,常见的辩护要点是贩卖毒品罪与持有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之间的辩护。几类罪名的定性也是目前公检法受理的案件中比较容易混淆的罪名。
  
  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以贩养吸、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盈利为目),盗窃、抢夺、抢劫毒品,案发后亲友帮忙转移、隐藏毒品等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的毒品案件,如果在公检法的某一环节是以贩卖毒品定罪的话,就要尽快聘请律师,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或辩护意见。
  
  2、毒品数量
  
  现在毒品案件中,涉及到软性毒品的案件日益增加。不管是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还是软性毒品,首先要清楚毒品成分,然后再确定含量,对于很明显的混合毒品,一定要申请成分或含量鉴定。同时对于软性毒品,要注意将软性毒品的数量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以便正确估计判决的刑期。
  
  3、毒品犯罪的死刑
  
  现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大案特案不在少数,对于大案特案的辩护,其首要辩护思路是怎样排除死刑判决。而要排除死刑判决,就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细致的发现免予死刑判决的证据和情节。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因此,辩护律师在接受毒品数量已经达到死刑标准的案件时,不要气馁,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留意案件中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4、运输毒品罪的量刑
  
  如前文所述,运输毒品虽然和贩卖毒品规定于同一法律条文,但二者之间的性质和量刑有非常大的差别。即使同样是运输毒品罪,不同的身份或目的,运输毒品的量刑又有很大的差别。为此,本律师特别强调在刑事辩护中,不要轻视运输毒品的辩护技巧。
  
  实践中,对于运输毒品的辩护,要把握如下法律要点。
  
  ⑴对于运输毒品犯罪,要注意重点打击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的毒品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
  
  ⑵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按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从严惩处,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判处死刑。
  
  ⑶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⑷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⑸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不能证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⑹涉嫌为贩卖而自行运输毒品,由于认定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因而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不同于单纯的受指使为他人运输毒品行为,其量刑标准应当与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有所区别。
  
  5、制造毒品罪
  
  在毒品制造案件中,制造毒品的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况大量出现。因此,法律上也规定了准确界定制造毒品的行为、方法。这些均是制造毒品罪的辩护要点。
  
  在制造毒品罪的辩护中,特别要留意制造毒品罪的未遂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
  
  另外,还需将制造毒品与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区别。例如,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6、毒品案件的立功
  
  在毒品犯罪中,要正确区别哪些属于立功,哪些不属于立功,从而正确的制定辩护方案。在立功问题上,要特别留意在涉及多名案犯的案件里,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言、行属于立功,哪些不属于立功。
  
  不属于立功的情形
  
  (1)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2)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
  
  (3)同监犯将本人或者他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告知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如经查证属实,虽可认定被告人立功,但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幅度大小,应与通常的立功有所区别。
  
  (4)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如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贿买他人犯罪信息,通过律师、看守人员等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也不能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属于立功的情形
  
  (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例如,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
  
  (2)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
  
  (3)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
  
  (4)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通过以上我们的一些整理,不知道您是否对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知识有所了解了呢?当然,我们在这里也提醒您,毒品是一个非常危害人身体健康以及社会的东西,您千万不要沾染上这个东西,珍爱自己的身体,这种行为不仅是违法的,而且对自己的伤害非常大。如果您对以上的问题或者是其他法律相关的问题有什么疑问的话,我们推荐您可以去咨询专业的律师哦,获得更多专业性的服务。
  
  


·酒驾的后果包括哪些 构成犯罪怎么处罚
      酒后驾车多数出现在聚会、聚餐之后,但其实这样的情况是完全可以委托没有喝酒的朋友送自己回去或者找代驾,但是有的人就是不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来操作,毅然决然的选择自己酒后驾车回家。此时驾驶人员的精神状态已经不好了,可想而知酒驾的后果有多严重,那究竟酒驾的后果都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


·盗墓刑事案件怎么处理?
      盗墓刑事案件怎么处理?盗墓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一般是对盗墓者判处有期徒刑,具体的处理办法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盗窃罪销赃罪是指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了多种罪名,只要实施了刑法中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财产被盗窃时有发生,这些盗窃者的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的标准,就会构成盗窃罪,与盗窃罪相关的犯罪行为有销赃罪。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在法律盗窃罪销赃罪是指什么? 一、盗窃罪销赃罪是指什么? 1、...


·介绍卖淫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介绍卖淫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该罪名分为两个量刑档次:(1)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关于传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可能会传唤犯罪嫌疑人到公安局了解情况,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但在这个阶段并未对犯罪嫌疑人定性,因此传唤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为了对传唤作更深入的了解,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关于传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怎样的吧。 一、关于传唤刑事诉讼法有哪些规定? 传...


·罪犯报假释需要哪些程序
      一、罪犯报假释需要哪些程序 假释的程序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


·醉驾处罚拘役多久
      醉驾处罚拘役多久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刑...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多长?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多长? 一、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多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


·最新生产、销售劣药罪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生产、销售劣药罪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最新生产、销售劣药罪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条件包括哪些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条件包括哪些 刑事拘留要满足一下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


·一般监狱减刑能减几年 罪犯如何申请减刑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其实可以为自己争取一下减刑的机会,那实际服刑的期限就会比判刑的期限少一些。但即使进行减刑也有一定的限度,否则的话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就很没必要了。那一般监狱减刑能减几年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监狱减刑能减几年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8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