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 房屋买卖后的财产抵押效力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 房屋买卖后的财产抵押效力是什么?
  
  房屋买卖后的财产抵押效力是:
  
  1、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绝对无效。
  
  2、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
  
  3、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但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的追及力,实现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
  
  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在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前,买受人实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构成履行不能,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买卖后的财产抵押效力是基于实际的财产抵押权认定和协商情况而定的,特别是涉及到抵押的相关效力也需要由双方协商进行认定,如果涉及到抵押的情况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并且存在矛盾和纠纷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
  
  
  
  
  


·商品房销售面积要怎么确定
      我们知道商品房买卖时会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具体销售面积,可是真正到收房的时候房屋的面积却不见得跟约定的一样多,作为购房者虽然不一定就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但还是小心为妙,毕竟事关自己的切身利益。那现实中商品房销售面积要怎么确定呢?请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商品房销售面积要怎么确定 ...


·萍乡拆迁房屋补偿有哪些规定
      萍乡拆迁房屋补偿有哪些规定 萍乡拆迁房屋补偿的相关规定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下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房屋征收的补偿 ...


·新婚姻法 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谈到房产问题,无疑是涉及到离婚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则在离婚时应当采取均等分割的原则,但根据司法实践,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是比较难以界定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呢? 一、房产在离婚时如何...


·按揭的期房可以退吗?
      按揭的期房可以退吗 在期房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合同双方应如期适格地履行合同义务在退房群体中,有很大一部分买受人提出退房的原因是:房价下跌过快过多,时隔几天,前后房价有几万甚至几十万的价差,心理承受不了。在这种情形下,购房者提出退楼或降价补偿的要求不合理,开发商没有责任和义务满...


·直系亲属房屋赠与过户费用是什么样的,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对于动产的赠与很多人都比较清楚,基本上只要进行必要的公示便可以了,而对于房屋的赠与就不是简单的公示便可以直接宣告房产的所有权了。还需要到相关的部门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才行,下面给您说说直系亲属房屋赠与过户费用是什么样的,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一)直系亲属房屋赠与过户费用是什么...


·离婚房子怎么评估价格离婚的时候会将财产进行分割了
      离婚房子怎么评估价格离婚的时候会将财产进行分割了,属于共同财产的要平均分配,也可以自己协商,那么离婚的时候如果有房子的话,不可能将房子一分为二把,所以这个时候会有财产评估,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相关价格补偿等问题双方可以沟通确定,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建议咨询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承办...


·沙盘与现房不符怎么办
      沙盘与现房不符怎么办 一、沙盘与现房不符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


·房子签好合同想毁约怎么办?
      房子签好合同想毁约怎么办?合同签好后是不可以随意毁约的,支付追究相关违约责任,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中的违约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另外看能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其次在与相对方协商解决,赔偿对方一定的违约金,然后解除合同。因为在现实中,一般来说买房会预先支付...


·一、遗嘱继承房产手续主要有哪些?
      一、遗嘱继承房产手续主要有哪些?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房地产证(若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需有银行盖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 4、继承权公证书(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须提供境外公证书和...


·房屋租赁装修费谁出
      房屋租赁装修费谁出 承租人装修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要考虑在合同上有没有具体约定,一般有约定的就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来协商解决。下面为您具体分析这两种情况: (一)双方有约定的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专修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达成了约定,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多人继承房产能过户一人可以吗?
      多人继承房产能过户一人可以吗?多人继承房产是可以过户给一个人的,应当基于所有继承人协商认定后办理。房产继承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我国的《民法典》中所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