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量刑是怎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量刑是怎样的?
  
  ?一、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量刑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各项珍贵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具体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与实物等等。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所出售或赠送的文物是否属于珍费文物、价值如何,必要时,应当请有关专家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进行科学鉴定。出售或赠送一般历史文物出口的,应按走私行为或走私犯罪处理,不构成本罪。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凡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扯、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1994年以后,我国已故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都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文物出境鉴定,是对申报出境的文物,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及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是否能出境。对于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或者由国家予以征购,或者由私人收藏,私人也可以将收藏的珍贵文物捐献国家,但不能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这将造成珍贵文物的流失,对于国家的文物发展是是不可弥补的损失,也严重侵犯了我国的文物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个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所谓私自出售,是指将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有偿出卖给外国人。而私自赠送,则是无价地将珍贵文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外国人。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出售、赠送成功,并不影响本罪成立。例如,在出售过程中即被抓获的,也仍应按本罪处理。珍贵文物的来源,应是私人收藏的。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1条第4款的规定,行为人将私人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本法将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给外国人的行为,单列一条,独立成罪。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如行为人仅触犯了其中一个罪名,则以其中的一罪定罪处刑。如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行为的,则可以定两个罪名,但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是珍贵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骗利用,因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应按本罪处罚。至于行为人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珍贵文物的动机性质是什么,例如是为了出售营利、转赠他人或是自己收藏,对于成立犯罪并无影响,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予以考虑。
  
  


·非法经营罪的未遂是否存在
      实践中,大部分的刑事犯罪都是可能出现中止、未遂以及既遂的犯罪形态的,但也有一些犯罪是不存在未遂的,那么对于非法经营罪来讲是否存在未遂情况?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烟草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疫情信息的构成什么罪?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疫情信息的构成什么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疫情信息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疫情信息的判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犯罪团伙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犯罪团伙的主要特征有哪些?第一,犯罪集团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在这一点上,犯罪集团与黑社会组织以及犯罪团伙并无明显的区别。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是,犯罪集团的人数常常比犯罪团伙多,而又比黑社会组织少一些。当然,也有一些小型的犯罪集团,人数...


·盗窃罪的加重情节包括了哪些
      大多数犯罪其实都是有加重情节的,一般在对罪犯量刑处罚的时候,需要结合到实际的犯罪情节,情节重的自然最终的处罚也是比较重的。对于盗窃罪这种比较常见的犯罪来讲,也是存在加重情节的。那盗窃罪的加重情节包括了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盗窃罪的加重情节包括哪些 根据《刑法...


·新刑诉法25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新刑诉法25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


·代驾事故骗保判刑标准是什么?
      代驾事故骗保判刑标准是什么? 在我们国家有一种保险叫做代驾责任保险,是为了预防你在叫代驾是车事故的责任险。如果发生代驾事故是可以要求代驾公司赔保的,但是前提是不能骗保,骗保会有相应的处罚,也必须要购买代驾责任险。那么代驾事故骗保判刑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


·刑事案件一审的期限有多长
      为避免刑事案件久拖不决,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当然针对不同阶段的刑事案件,规定的审理期限是不同的。那这其中,刑事案件一审的期限有多长呢?接下来,就由我们来为您做分析解答吧。 一、刑事案件一审的期限有多长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应该自受理后1个月内...


·聚众赌博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一、聚众赌博罪的量刑是怎样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


·哪些情况罪犯可以减刑,入狱多长时间能减刑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那么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发生哪些情况罪犯可以减刑?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哪些情况罪犯可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法分子入室盗窃会判拘役吗?
      一、不法分子入室盗窃会判拘役吗? 入室盗窃法院有可能会判拘役的。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故意伤害罪已判刑还需要赔偿吗
      故意伤害罪已判刑还需要赔偿吗故意伤害罪作为一种暴力型犯罪,被告人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也要对伤者进行民事赔偿。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民事赔偿,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