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贷款中介居间服务合同范本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贷款中介居间服务合同范本
  
  很多时候,我们在进行贷款时都会签订贷款中介居间服务合同,那么,这种合同的签订形式是什么样的呢?贷款中介居间服务合同的常见的条款其实是有一定的规定的。下面,我们将会为您介绍一种贷款中介居间服务合同范本。
  
  贷款中介居间服务合同范本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合同中应否有保证方,应视借款方是否具有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适销适用的物资、财产,或者根据借贷一方或双方是否提出担保要求来确定。)
  
  借款方为进行_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_。
  
  第二条 借款用途_。
  
  
  第三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_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千分之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年零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 贷款金额 第一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
  
  2.还款方式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
  
  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
  
  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其它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它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银行帐户: 电话号码: 保证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银行帐户:
  
  电话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一种贷款中介居间服务合同范本,范本中主要包括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方的违约责任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等条款,范本中给出了比较标准的样式,建议您在签订合同之前,在进行在线咨询,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流程是什么?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流程是什么?在如今的生活中超前消费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很多时候我们一次性拿不出钱来消费就会选择贷款,这也是如今很多收入不高的人群很乐意去选择的方法,贷款一般情况下要有抵押或者担保,办理手续签订合同之后才能取到贷款的钱,那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流程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


·欠款纠纷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欠款纠纷管辖规定是怎样的?欠款纠纷管辖规定是以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来进行管辖,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


·借款合同可不可以口头约定
      借款合同可不可以口头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是口头协议方式。口头协议的最大弊端是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除非对方承认借贷事实或者您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难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民间借贷最好还是签订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


·刑诉法拘留条款都有哪些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确定犯罪嫌疑并且不能保证对方是否会潜逃的时候的一种行政手段。因为具有人身强制性,因此在拘留的时候必须要按照一定得规章进行,也就是刑诉法拘留条款中的规定,这样才能够确保这项权力不会被滥用,导致公民的人身自由收到严重侵犯。 一、刑诉法拘留条款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


·借条起诉的流程是怎样的?
      借条起诉的流程是怎样的?1、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登记立案;2、法庭会依法开庭审理该借贷纠纷,会征求双方是否同意调解;3、如果双方调解成功,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依法出具判决书。二、哪些借条起诉不会被支持(1)存在...


·离婚后之前的债务怎么算?
      离婚后之前的债务怎么算? 一、离婚后之前的债务怎么算?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


·个人的债务可能产生哪些纠纷
      个人的债务可能产生哪些纠纷 一、个人的债务可能产生哪些纠纷 个人借款纠纷以下几点: 1、约定的利息过高 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法律规定个人借款利息不得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但现实中借款人为了借到钱约定的利息往往超出法律规定,同时还存在利滚利的现象。而出...


·由于欠钱被起诉没钱还怎么办
      由于欠钱被起诉没钱还怎么办欠钱被起诉没钱还确实没钱还法院还会监控银行账户,一旦发现有钱不还,就会以“拒不执行法庭裁决罪”起诉,会坐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


·债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过诉讼时效如何救济
      当您的债权成立时,不管您是否会就该债权发生纠纷,该债权的时效基本就存在了、确定了。那么,一般情况下,债权诉讼时效究竟是多久呢?如果在实践中,债权人由于不了解法律或者是一时疏忽而错过了时效的话,那对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该如何救济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债权诉讼时效是...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区别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1)侵犯的具体客体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侵犯的对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中七种特定款物的专用制度,侵犯的对象限于特定款物。(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挪用公款归...


·婚前债务离婚后是否共同承担?
      婚前债务离婚后是否共同承担? 在夫妻离婚时,最关注的三个问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其中,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问题,一直都是夫妻双方十分关注的,毕竟“大难临头各自飞”,谁也不想多承担对方的债务。那么,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债务,是否属于婚后共同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