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解除居间合同的方法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解除居间合同的方法 一、居间合同的性质
  《房屋居间合同》是一份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的合同。从性质上判断,其一为居间关系即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另一法律关系即买卖双方之间是预约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呢?预约合同是相对于本约合同而言,内容主要是约定双方当事人应谈判缔结主合同。对于预约合同的当事人而言,承担的只是尽量促成主合同的成立,如果不能就主合同达成一致,可以不签订主合同且无需承担责任。 一般的房屋居间合同属于预约合同,即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签订本约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
   二、如何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
  居间合同也是合同一种,解除方式同样适用民法典规定,可以协商解除,如果不能协商解除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另,如果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视为中介行为没有完成,依据《房地经纪管理办法》第四百七十六条不得收取佣金,但在现实中房产中介可适当收取服务费用,依据公平原则适当标准应当与服务相一致,如房屋中介方仅提供双方面谈一次,其工作量非常小,房屋中介扣押卖家房产证是违规行为。
  第四百七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第四百八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解除居间合同的方法的知识,主要为您介绍了解除居间合同的法律法规以及居间合同的性质,居间合同的解除一般是可以协商解除的,如果无法协商解除,建议您进行诉讼解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订立制度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订立制度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则,要遵循公平公正等五个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为了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下面我们会对合同订立制度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相关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合同订立阶段 (一)...


·发包合同管理措施一般都包括哪些?
      发包合同管理措施一般都包括哪些? 一、强化全员管理意识 合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很大。合同管理不仅是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合同管理涉及的面广,要营造一个人人都重视合同管理的氛围,强化全员管理意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主管...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一、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合同约定不明确该怎么办
      合同约定不明确该怎么办 一、合同约定不明确该怎么办 1、合同生效以后,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发现所签的合同条款不清、或合同的内容存在漏洞时,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 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对合同所欠缺的内容予以协商、弥补。对双方约定不清的内容进一步地澄清、完善,...


·代位权诉讼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合同的条件是什么?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


·合同签订当天可以取消吗?
      合同签订当天可以取消吗? 一、合同签订当天可以取消吗 合同签订当天可不可以取消,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当事就可以申请取消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合同到期二年没签怎么补偿?
       一、合同到期二年没签怎么补偿? 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


·怎样写合同仲裁申请书范文
      在我们的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免不了会产生合同纠纷。那如果发生了类似的事件,怎样做才是正确的打开方式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在双方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仲裁解决。一般采用仲裁的方式结局纠纷需要经历以下程序:1.写合同仲裁申请书,等待仲裁...


·合同违约金最高比例是多少
      合同违约金最高比例是多少一份规范的合同需要对很多东西进行约定和规范,违约金便是其中之一,很多人觉得违约金是为了防止合同双方出现违约行为同时作为对被违约方的一种补偿,所以违约金填的越高越好,其实现实并不是这样的。而且在我国法律中还对违约金的最高限额进行了规定,那么合同违约金最高比例...


·合同违约金的调整方式是什么?
       一、合同违约金的调整方式是什么?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方式和违约金的调整请求权问题。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


·对于仓储合同有什么特征?
      仓储合同有什么特征?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