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监外执行最后由那部门审批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监外执行最后由那部门审批
  
  一、监外执行最后由哪个部门审批?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监外执行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2) 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 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执行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执行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由此可见,监外执行的审批部门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分析,没有交付执行之前是法院决定的,交付执行之后是监狱管理机关的负责人批准的,另外,社区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也有权利审批监外执行。
  
  


·执行结案通知书有效期
      在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2年内,当事人必须向法院申请执行。只要在2年内申请执行了,即使没有执结,也不影响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影响以后继续执行。结案通知书就是法院判决书,即打官司结束后,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他们的争议焦点做出的判决结果。一般没有结案通知书的说法,通...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中止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中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执行工作。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重复提起异议拖延执行的,法院应否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


·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中的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规定,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工程建设资金充足的前提下依法执行。...


·最新暂予监外执行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实际上和取保候审制度相似,但又有些细微的区别。最大的不同在于,一个是在监狱接受处罚的罪犯,而一个是犯罪嫌疑人。当然,前者已经被定性为犯罪,适用条件自然就比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更为严格。但两者在缘由方面上是有相同点的,例如,罪犯是在孕育新生儿,监狱条件并不比看所...


·监视居住由哪个部门执行
      监视居住由哪个部门执行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


·是否可以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


·一、执行异议确认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什么?
      一、执行异议确认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什么? 执行异议确认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在法院执行涉案房产时提出执行行为异议,防止法院在拍卖等执行环节将承租人的利益排除在外。对于上述异议未得到支持不服的,承租人应当根据民诉法第225条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提出...


·偷税漏税怎么监外执行?
      偷税漏税怎么监外执行?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偷税漏税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


·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仲裁确认裁决强制执行如何申请?
      仲裁确认裁决强制执行如何申请?首先,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当被执行人在国外的,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决的承认及执行。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国内仲裁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