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原因及预防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劳务分包作业,是现代施工行业一种普遍的用工方法,在法律范围内是被允许的。但是劳务分包,如果合同签订的不够详细,很容易产生纠纷。接下来,我们带你一起了解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处理及预防的方法。
  
  
  一、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纠纷原因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一个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提供汽车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所有这些都在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条都规定禁止转包工程。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处理?如果案件没有诉讼到法院,或者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现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条,《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的纠纷预防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中,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但是只要把握好二者的特点,签订符合法律要求,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合同,是可以有效预防纠纷的发生的。如果在此方面还有什么疑问,您可以向我们网站的律师提出咨询。
  
  
  


·职工遇到疫情不上班有工资吗
      职工遇到疫情不上班有工资吗?遇到疫情不上班也有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


·职工基本岗位工资可以扣么 一、职工基本岗位工资可以扣么?
      职工基本岗位工资可以扣么 一、职工基本岗位工资可以扣么? 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能随便扣员工工资的,在特殊情况下,公司是可以扣工资的,比如公司有证据能证明因为员工的原因,给公司造成了明显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承揽关系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承揽关系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受伤的,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控制标准。因为雇佣关系买的是雇佣人劳动的本身,那么雇用人对受雇人劳务的实施就有一定的要求...


·一、如何不认定劳动关系,条件是什么?
      一、如何不认定劳动关系,条件是什么? 认定不是劳动关系的条件为:企业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通过事实过程来证明,即使留有证据如果不符合事实也是无效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关系。 二、确认不是...


·做二次工伤鉴定多长时间?
      在一线生产车间劳动的职工,有时候会被机器设备弄伤手臂等,这种经过认定,可以确定为工伤。劳动局受理工伤鉴定请求后,会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鉴定书。职工对此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要求做二次鉴定。那么,做二次工伤鉴定多长时间?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做二次工伤鉴定多长时间? ...


·台球厅要签劳动合同应该注意些什么?
      很多人认为只有写字楼里的大公司才需要签劳动合同,以免工作中遇到薪资和工作时长变动,社会保障缴纳不及时等问题,像路边小商店或者台球厅这种市井小店,工作时间不固定,很多也涉及不到社会保障问题的,应没有必要签劳动合同,这样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是保护受聘方和聘用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确立...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补偿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按照有关的法律解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那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补偿吗?接下来的我们会为您介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


·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告知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告知的情形有哪些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最新劳动合同法辞退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息息相关的,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当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则很有可能损害了劳动者的相关权益,是要进行赔偿的。那么按照最新劳动合同法辞退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的我们将详细解答这一问题。最新劳动合同法辞退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劳动者...


·伤残鉴定工伤鉴定机构?
      伤残鉴定工伤鉴定机构有哪些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


·法律上规定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多少?
      法律上规定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多少? 现有法律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1、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女职工满45周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