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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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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相对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方式有哪些?合同相对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享有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的权利。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依据:1、《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2、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二、具体的放弃继承的方式1、书面方式这是基本的方式。国为放弃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被放弃的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春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其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将按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放弃继承用书面方式表达,就更显慎重,而且有利于稳定被放弃的那部分遗产再转移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用书面方式放弃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到公证机关输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2)亲自书写的弃权声明书;(3)写给其他继承人的有明确的放弃继承意见表示的信件,等等。2、口头方式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放弃继承的意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虽然书面、口头都是可以供选择的放弃继承的方式,但是口头方式最后还需要做笔录、需要获得本人认可等,且最后放弃遗产继承的主体有可能会反悔,此时也会导致纠纷发生,故此更多的情形下,都会要求放弃遗产继承的主体,出具书面的放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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