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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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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解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在生活中,男女双方未取得合法的婚姻关系认定,所生育的子女被称之为非婚生子女。当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双方发生纠纷分手,就会产生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上的纠纷,其中,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既然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那么,同样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适用的法律,应与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相同。
  
  就非婚生子女的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可以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判决原则依据为: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子女抚养权是血缘亲情维系的枢纽,它虽然是父母对于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但无论父母如何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子女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他们不应该是父母的附属物,不该成为双方矛盾的受害者,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各方品德性情、教育和身体健康状况、抚养能力条件、家庭相关因素和子女年龄、照顾无过错方等其他各种原则。
  
  另外,在父母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如果子女是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还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因此,在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归属问题上,男女双方应做到良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自身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而法院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做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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