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费用谁来承担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费用谁来承担
  
  一、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费用谁来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由此可知三十天内未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费是国家向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看似是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实质上也是对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主要的治疗费用都会发生在受伤首月,如果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将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该责任不会因企业办理了工伤保险而免除。只有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这9种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述内容,也就是所谓的“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其中“工作原因”是最核心的要素。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也就是强调了所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如果员工受伤是因为个人利益、个人恩怨等原因导致,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3、因公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必须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外出受伤是因为个人原因,那就不应认定为工伤。
  
  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职工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如果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是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6、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果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通常不认为是工伤。
  
  7、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其中,所谓故意犯罪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因而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8、醉酒或者吸毒死亡的
  
  醉酒导致事故发生不作为工伤处理,这样也是为了对醉酒行为进行法律层面的控制。
  
  另外,吸毒的危害比饮酒更重更大,所以吸毒就更排除在外了!
  
  9、自杀或者自残的
  
  自杀自残行为属于员工故意为之,所以理应排除其作为认定工伤的理由。
  
  劳动者在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如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除去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企业需承担的费用有: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伤残津贴以及员工与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将由企业承担。
  
  


·工伤认定证人证言 手印是否一定需要
      在生活当中有一部分职工在做工伤认定的时候,可能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还需要受伤职工本人或者其家属提供用人单位的一些证人证言,并且,需要有证人证言的手印作为标准。这部分资料也是在工伤认定资料当中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工伤认定证人证言 手印是否一定需要? 一、工伤认定证人证...


·旧伤不算工伤吗,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旧伤不算工伤吗,工资待遇是怎样的旧伤在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属于工伤旧伤的是仍然算作工伤的,工伤工资待遇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


·职工因工死亡如何领取三金?
      职工因工死亡如何领取三金? 在非法用工中受伤致残或死亡,人们关心的就是能得到哪些赔偿。《办法》第3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这一条很清楚地告诉人们,赔偿范围有三...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怎么算?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工资等等有着明确的规定,然而有些用人单位,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法约定或使用试用期,在职场中发生劳动纠纷,侵害劳动者的权利。其中工资问题最受关注,那么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怎么算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算 试用期期间辞职...


·建筑工程质保金一般留多少
      建筑工程质保金一般留多少钱??对于从事建筑工作的人来说,为了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负责,在签订相关合同的时候,会对质保金做一定的扣押。以后,工程质量的各项检验都合格以后,会按照规定进行反还。但是,对于建筑工程质保金一般留多少钱的问题,可能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所以,我们特为您整理了...


·工商股东变更流程
      工商股东变更流程 工商股东变更流程: 1、首先要确认变更事项。 2、在工商局网站的登记注册网上服务系统申请用户名、密码。 注:申请时一定要填写经办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 3、按照提示填写要变更的事项,填写完后提交,等待工商审查。 注:通常当天审查完,工商会根据所填写的内容,自动...


·消防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关于原材料部分有什么内容?
      消防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关于原材料部分有什么内容? 在现代社会,随着地价上涨,高层建筑在广大城市地区越来越普及。随着而来的是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问题。那么,消防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关于原材料部分有什么内容?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包含该问题答案的一份材料,希望给您一些参考。 消防工...


·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内容有哪些
      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内容有哪些?国家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国家工程建设。只有全民安全有效的国家建设,才能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程。所以,国家对工程建设的的质量十分重视。并且为了能够保证我国的工程建设不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专门的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那么,国家工程...


·事业人员判拘役是否会影响其工作
      一,事业人员判拘役是否会影响其工作会影响工作,具体的工资待遇、工作内容可以咨询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应该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规定制定奖惩办法。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


·在法定工作日扣工资吗?
      法定工作日扣工资吗?法定工作日不上班的职员是不会被单位扣工资,若是遇到单位因为自己在法定节假日不上班就扣除工资的情形,那么可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用...


·拖欠工程款找谁投诉,如何维权?
      拖欠工程款找谁投诉,如何维权?一、工程拖欠找谁投诉1、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政府部门可以调处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