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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可以减几次?减刑流程下来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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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减刑可以减几次?
  
  减刑次数是没有限定的,但法律规定最多可以减一半刑期,实际基本达不到。
  
  对于已经判刑送入监狱的,应当认真遵守监狱里的管理规定,认真认罪悔过,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争取减刑机会。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
  
  1、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二、减刑流程下来要多久?
  
  一般在一个月内做出裁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减刑的程序主如下:
  
  1、日常考核。根据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现进行计分考核。
  
  2、监室推荐。各监室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根据其日常得分公开评比推荐,报管教民警同意。
  
  3、集体研究。看守所对监室推荐名单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拟减刑人员。
  
  4、公示。将拟减刑名单公示。罪犯若有异议,可以向所领导、驻所检察人员投诉、举报。"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被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有关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不得延长时间。
  
  三、减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减刑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
  
  (二)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四、减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减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减刑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1.减刑的对象是正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这一点是区分减刑与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
  
  同为立功表现,如果是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则可以作为一项量刑制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在执行阶段有立功表现,则只能作为一项减刑的前提行为,从而引起减免刑罚的结果。
  
  2.减刑针对的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之间的共同点,就是他们所判处的刑罚均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轻重是以刑期的长短来确定的。如果有期限,则在此期限内予以减免,如果没有期限,则通过法定程序裁定一个确定的刑期。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内容是刑种的变更,即从无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变更;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减刑的内容则是刑期的缩短。
  
  4.对于减刑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当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时,才有可能或者必须提起减刑的程序。
  
  5.减刑既包含实体法上的内容,即对刑罚的运用,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也具有程序法上的内容,即根据特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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