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遗产捐赠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遗产捐赠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遗产捐赠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遗产捐赠的流程是首先需要对遗产的相关事项作出处理,遗产的执行人来进行处理,比如说房屋如果要过户的话,需要完成过户。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免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 (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深圳市地税局,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房地产证(若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需有银行盖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
  
  (4)继承权公证书(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须提供境外公证书和境内公证书)
  
  (5)如果继承人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
  
  3、登记过户
  
  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需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深圳市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二、股权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1、根据《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需要查看下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是否有作出约定,如果没有作出规定,则继承人对股东资格享有法定继承权。
  
  2、继承公证 除了提交一般财产继承的材料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5)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
  
  3、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当代社会现在很多人关于遗产问题的话,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实际上遗产是可以进行捐赠的,在捐赠过程当中,他的手续办理和遗产发生继承的时候基本上也是一致的,如果是被告不动产的话,需要到房管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代位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吗?
      代位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吗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这是代位继承的一个原则。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


·允许部分放弃继承权我国现行继承法对此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
      允许部分放弃继承权我国现行继承法对此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受或部分放弃继承。如果允许继承人部分放弃继承权,就会导致继承人只继承权利,而不承受义务。如果继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遗产权利,而将应得的其他遗产权利...


·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1.继承权的丧失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既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但因继承权的丧失是使继承人失去继承的资格,因此,继承权的丧失应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因继承权的丧失,涉及继承人的继承资格的被依法剥夺,因此继承人之间...


·转继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转继承一般发生在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所承担的继承权问题,而若在实际的转继承过程中人们对转继承的相关规定缺乏一定的认识与了解时,则会使相关问题的开展受到一定的阻碍。下面在本文中主要对转继承具体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1、从《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2 条可以看出来,只要是被转继...


·一、只是过继儿子有继承权吗?
      一、只是过继儿子有继承权吗?过继子女能否继承遗产得看过过继是否形成了收养关系。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过继子女在过继后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则可以认为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收养关系处理。形...


·遗产公证怎么收费
      遗产公证怎么收费 目前,遗产继承公证费已经调整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不再按受益额的2%收取。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其中,各类公...


·胎儿继承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胎儿民法典条规定是怎样的?胎儿民法典条规定是《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解读:根据这条《民法典》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


·民法总则的财产继承权之胎儿的继承权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的财产继承权之胎儿的继承权是怎样的?当今社会中,对于财产的继承权的纠纷是不少的,很多家庭都因为财产继承权的问题,矛盾不断,但是财产的继承权不会因个人意志而改变的,对于财产的继承权,法律是有规定的,民法总则的财产继承权已经说的很清楚,规定了哪些人拥有继承权,需要按照法律规定...


·父母要女儿签放弃遗产继承权合法吗?
      一、父母要女儿签放弃遗产继承权合法吗?不合法,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女儿的,任何人不能以胁迫等方式强迫女儿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应该在公证处公证,未经公正的声明,效力待定。父亲如果不想把财产留给女儿,完全没有必要逼着女儿签放弃继承财产的协议。其实只要早早的立好遗嘱,在遗嘱中说明...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放弃继承权实际上是对继承地位和继承份额的放弃。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该继承人永远失去了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不能再予以撤销变更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而且这种意思表示应由其本人亲自作出。无行...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民事纠纷的起诉条件,法律上面是做了统一的规定的,并没有具体区分是怎样的纠纷。那么对于遗产继承纠纷来讲,其私诉条件都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的条件是: (1)原告是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