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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缺席审判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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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缺席审判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一、法院缺席审判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二、缺席判决后怎么执行?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定期限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综合上面所说的,缺席审判一般是针对于不到场的人才会实施的行为,但对于缺席判决的前提也是要有合法的条件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从而才能保障案件可以顺利的进行,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作了缺席判决之后作为被告同样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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