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法关于违约的规定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违约条款按照常理应该是在合同签订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通过合理共同商讨后决定相关违约处罚措施的具体情况。它可以编写在合同中,规定违约的一方通过什么方法来赔偿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都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只有满足各方面的条件,才能可以让违约者承担相关责任。我国法律对这些条件有以下几点:(1)客观上确实存在违约或者部分违约的行为现象;(2)这种行为确实给另外一方造成了损失;(3)这种损失经证明确实是由于该违约行为引起的。如果这种违约的惩罚方式已经在合同中明文约定或者双方商量对赔偿方式达成一致,则就应该按照双方共同同意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是,生活中总有一些法律意识不够强的受害者,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规定好关于违约情况的赔偿。这时候更需要的是法律而不是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这种情况也做了详细规定: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依据交易商品或服务等等的实际损害的情况,合情合理地依据法律强制违约的责任方对其进行补救,例如调换、返工、打折等等,或者也可直接让其支付损失。二、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三、预期违约的特征:预期违约属于合同履行前的违约,而不是合同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所以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的区别。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的合同债务,因此应构成违约。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由于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违反合同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债权,对债务人来说,这种期限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即期待利益,该利益应当为债务人享有 。实际违约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债权。3、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其主张的唯一条件就是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将不履行合同的危险,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买受人在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其承担预期违约责任。4、在补救方式上与实际违约也有差别。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已有合同义务的履行时),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提供充分担保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5、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则预期违约缺乏实际存在的基础,也有一种可能是因一方当事人最终仍不履行合同而转为实际违约,因而预期违约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一般必然承担责任。我们国家的合同法是非常完善的,签订合同的前提是在双方的平等公平和一致性,并且一般都会有要求合同当中有明确的违约条款。对于违约所需要履行的义务一般都是按照合同上签订的违约条款,但是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法院让法院进行判决。
  
  
  


·客运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客运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什么是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根据运送工具的不同,客运合同可分为铁路客运合同,公路客运合同,水路客运合同,航空客运合同等.客运合同一般采用票证形式,如车票,船票,机票等....


·试用期没签合同被解雇怎么办
      在试用期内,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都是相对比较薄弱的。但即使是这样,也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解雇劳动者,还是需要符合规定的情形才可以。那要是在试用期没签合同的话,这种情况下又被单位解雇应该怎么办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试用期没签合同被解雇怎么办 没签劳动合同...


·单方撕毁合同违约赔偿问题如何解决?
      单方撕毁合同违约赔偿问题如何解决?因买卖合同中并未对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单方毁约作出任何责任承担的规定,因此建议在收取定金的前提下,且卖方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的前提下,将扣除定金后的房屋首付款余额无息返还客户;也可要求客户继续履约办理按揭手续,如其拒绝办理,则可以变更付款方式要求其支付余...


·没有满足合同纠纷立案标准可以提出民事诉讼吗?
      没有满足合同纠纷立案标准可以提出民事诉讼吗?没有满足合同纠纷立案标准不可以提出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


·要约解除合同法中的规定
      要约解除合同法中的规定 一、要约解除民法典中的规定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通过某种方式阻止要约生效。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要约,但按《民法典》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先于要约或者和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 2、要约的...


·技术服务合同违约诉讼时效多久?
      技术服务合同违约诉讼时效是多久?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1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1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2年。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


·合同履约的原则包括哪些
      合同履约的原则包括哪些 一、合同履约的原则包括哪些 1、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在租赁关系当中不管是作为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是享有一定的解除权的。只不过,为了保证租赁关系的稳定,要求必须符合情形才能解除合同。那么实践中出租人解除合同要满足什么情形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 些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


·可撤销合同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事由是什么?
      可撤销合同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事由是什么? 在我国的经济市场上,广泛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签订合同是一种最为常见的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然而由于社会经济市场是比较混杂的,存在着很多由于重大误解而建立的劳动合同,根据可撤销合同民法典的规定,此种合同都是可以撤销的。 1、可撤销合...


·合同诈骗退赃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
      合同诈骗退赃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合同诈骗退赃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 合同诈骗退赃的最佳时间是受害者还未向公安机关报警前,此时可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也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积极退赃,方便法官裁量。此种情形可能会被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